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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職業災

請問各位

因為我有一個朋友在工作

但在工作場所以從1樓高的地方摔下來

而送到醫院

但我想請問

公司要負責嗎?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因為我們是跟公司包工作來做

那可以申請職業災害嗎?請各位告訴我好嗎?
勞工公傷假以勞工安全衛法職業災害之定義認定 內 容 七十五年六月四日七五台內勞字第四一八八九五號函有關勞工公傷假之認定

宜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有關職業災害之定義而認定是否公傷

至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自可列為參考。

事業單位事業招人承攬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其連帶補償責任歸屬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卅日台八十一勞動三字第二二二六二號函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對於交與他人承攬之工作所生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承攬人及中間承攬人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前經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以內勞字第五○六九○二號函釋在案。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亦明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負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至於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旨在要求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應督責承攬人與再承攬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若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應負補償之連帶責任。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八一勞保二字第二七九三四號函1. 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病)補償費

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

傷病給付之功用

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

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

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

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

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

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準此

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予盾之處。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五○六○二號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有關免稅疑義

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

請逕向該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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