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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特休~離職

請問大家~~~最近碰到一個問題

本人在某家公司服務

101/2/1到職的

但預計102/2/28離職

想請問大家

1.這樣本人還有年假7天可休嗎???2.提出離職的時間點會影響到是否有年假可休嗎?3.最晚應該於何時提出離職才可以?由於爬了滿多篇文的

還是很多疑問

有高手可以解答嗎??感恩。


匿名 版大你好一.特別休假詳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

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

勞工於100年4月1日到職

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

即可於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

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故你的問題~~101/2/1到職~~102/2/28離職(預定)

自101/2/1日起你既享有七天特休假

而此七天特休假你必須於102/02/02~~~~102/2/28之間申休完畢七天....因依照特休假規定

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

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

但反之是因雇主不准特休假

勞工應休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雇主應發給加倍工資.二.離職告知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依勞基法15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故你的問題~~101/2/1到職~~102/2/28離職(預定)

在職時間已超過一年以上

應於二十日前題出離職預告。

也就是~~~應於102/02/08日之前提出離職預告。

最後問題~~提出離職的時間點會影響到是否有年假可休嗎?不會

提出離職預告期間仍屬於在職勞工

一切仍受於勞基法保障

而其工作年資仍需併入計算

直自你102/2/28離職日(預定)起

勞雇關係才會消失....勞工在職之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定期間

而依法享有之特別休假

不因勞工年中離職而影響其特休權益。

祝順心
1.有按勞基法規定任職滿一年應享有7日特別假 但是公司如果在未滿一年時有按比例給假時(101/2/01~101/12/3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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