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離職
請問大家~~~最近碰到一個問題
本人在某家公司服務
101/2/1到職的
但預計102/2/28離職
想請問大家
1.這樣本人還有年假7天可休嗎???2.提出離職的時間點會影響到是否有年假可休嗎?3.最晚應該於何時提出離職才可以?由於爬了滿多篇文的
還是很多疑問
有高手可以解答嗎??感恩。
匿名 版大你好一.特別休假詳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
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
舉例而言
勞工於100年4月1日到職
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
即可於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
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故你的問題~~101/2/1到職~~102/2/28離職(預定)
自101/2/1日起你既享有七天特休假
而此七天特休假你必須於102/02/02~~~~102/2/28之間申休完畢七天....因依照特休假規定
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
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
但反之是因雇主不准特休假
勞工應休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雇主應發給加倍工資.二.離職告知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依勞基法15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故你的問題~~101/2/1到職~~102/2/28離職(預定)
在職時間已超過一年以上
應於二十日前題出離職預告。
也就是~~~應於102/02/08日之前提出離職預告。
最後問題~~提出離職的時間點會影響到是否有年假可休嗎?不會
提出離職預告期間仍屬於在職勞工
一切仍受於勞基法保障
而其工作年資仍需併入計算
直自你102/2/28離職日(預定)起
勞雇關係才會消失....勞工在職之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定期間
而依法享有之特別休假
不因勞工年中離職而影響其特休權益。
祝順心
1.有按勞基法規定任職滿一年應享有7日特別假 但是公司如果在未滿一年時有按比例給假時(101/2/01~101/12/3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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