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紓困貸款
《評論》101年--勞工紓困貸款相關說明
主旨:修正「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請擇一辦理)(一)臨櫃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
並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
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委託親屬辦理。
(二)網路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點選土地銀行入口網站(http://www.landbank.com.tw)/一百零一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請
依序填妥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書
網路申請受理後即以Email回傳受理成功訊息
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三)郵遞申請: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
並檢附身分證影本
以掛號郵寄至土地銀行全國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地址請至該行網站查詢)
俟核定通過後再檢齊相關文件(參照本公告事項第五點)親自到原申請之分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簽約對保及撥款手續。
四、申請貸款資格: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得申請本貸款。
但已請領老年給付、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者
不得申請。
(一)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二)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止)。
(三)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四)未借貸本貸款者
或曾借貸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者。
五、應檢附相關文件:(一)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郵票)。
(二)被保險人印章。
(三)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
請攜帶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二份
以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已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
請攜帶存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一份。
六、貸款內容:(一)辦理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億元為原則。
(二)貸款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貸款金額十萬元。
(三)貸款期間:三年。
(四)貸款期間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
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本會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
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五)還款方式: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
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申辦本項貸款無需繳交任何費用
且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
不得重複申請。
勞工紓困貸款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6130268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