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必須要工作幾個小時才能享有應有的權利?
大家好
我是一位時薪工
在一家公司擔任販賣便當
每天工作5小時
2小時在廚房幫忙包便當
3小時就將包好的便當
到公司指定的地點去販賣〈也就是在路邊那種〉
我在這個公司服務了快7年了
一般應有的勞健保福利本公司都沒有
連年終獎金也是少的可憐
而且我們公司員工將近20人
以前曾反應過但老闆的說辭是
因為我們是時薪工
我不瞭解
那必須要工作幾個小時才能享有應有的權利
麻煩大大可以為我解惑 謝謝!
!
大大:下面資料提供參考..是(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7416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
其對象為實際從事工作並獲得報酬之勞工
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
以強制為主
自願為輔。
一、 強制加保對象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
年滿15歲以上
60歲以下之下列勞工
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
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15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
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二、 自願加保對象 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
於滿60歲後再從事工作者。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或年逾60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
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
再受僱工作
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你老板說時薪工不用加保...是何條的規定......我嗎相知到....是你老板不相出保費合退休金吧...你作了7年
沒加勞保 ...你虧大了...沒退休金...沒工傷....叫你走路嗎可以......什麼多沒有......處理方式..有2各.....1.請你老板去加保....(可是你前面7年多沒有了..空白)..2.去勞保局報查.....追回前面7年的年資...可是要先收集好相關資料....PS報查下去可能會沒有這份工作要有心理準備....報查用的是下面的勞保法條...勞工保險之加保係採申報制度。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
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至本局辦理加保。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郵寄之當日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
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鍰外
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6條第3項規定
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
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
均自應為申報或通知之當日起算。
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
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以10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
勞工保險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退休金,勞工體檢,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失業補助金,勞工健康檢查,勞工育樂中心勞工,保險,小時,工作,公司員工,加海員總工會,條例,勞保老年給付,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單位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260833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