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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的問題 (贈)

我婆婆在工業區上班

因公司宣告要歇業了 所以我婆婆要被資遣!做到4/25她是民國79年 (年中後)進去的 (詳細幾月不知)

45年次3月生!這樣她遣散費大約可以領到多少??他的年紀跟工作年數似乎都未達到退休標準

實際是怎麼算呢?這樣被遣散還會有退休金嗎?有的話該一次請領出來嗎?還是有其他方式?哪種比較多呢?? 而如果是沒有退休金又該怎麼辦呢?她的勞保費每月261元(薪資單寫的)

所以她投保薪資是多少?正常來說

她累積到現在退休金大概多少了?該怎麼算呢?還有勞保老年給付跟失業補助金的問題老年給付是每個月發的那種嗎?是多少?依我婆婆的情況該申請失業補助金嗎?該怎麼申請?若依請滿六個月來說

會有多少?但又好像牽涉到她勞保就業年資的問題!這兩者有何關係嗎?差在哪裡?因婆婆有年紀了

要再找工作可能很難了!這幾筆錢對她來說是很重要的!而這些問題都沒遇過

都不懂

不知該怎麼處理!怕影響了自己的權益!我有先爬過一些文了!還是有些不懂

因狀況都不盡相同!所以希望各位大大

可以針對我婆婆的情況還有我提出的問題讓我清楚知道該怎麼幫婆婆處理這些問題!抱歉

問題有點多

也有點煩雜!勞煩各位大大了!
壹.公司應給之退休金部分依勞動基準法尚未達請領退休金要件

所以只有以下條文適用

請參酌:(假設當事人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即94年7月起之新制))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略....三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

以百分之六十計。

........略.......六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到底可領幾個基數之資遣費

因為是簡單算術

請自行依上列條文計算.-------------------------------------------------貳.勞保之老年給付部分如果勞保也是從79年才加保

則尚未達請領老年給付之要件

還不能請領老年給付..不過不用擔心

年資會保留

該有的跑不了

將來如果繼續在其他地方工作

仍可續保.或找個工會入會再加保也可....如果找不到工作

也沒工會可入

可等到今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時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等到併計年資符合領取老年給付條件時

再領取老年給付. 這部份並不急迫.勞保自付261元投保等級是5級的20100元.參.失業給付部份.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如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第 16 條 失業給付之發放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

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此條文

每月失業給付應是保額20100*0.6=12060元--------其他相關條文也列出供參考:第 17 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略................第 18 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欲更深入了解

請參考下列法規:退休金部分: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老年給付部分: 勞工保險法

國民年金法

失業給付部分:就業保險法.參考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fn.asp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您好本案請掌握30天黃金追朔期最好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並要求開立資遣證明憑資遣證明才可以至當地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當事者年資18年 約52歲確實不符合勞基法之退休要件假設勞工朋友月薪2萬 以舊制來說 資遣費為36萬不含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工資補償請另外至當地勞保局申請勞保明細表再轉至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失業給付賠償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 常 小姐網址:www.lawk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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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4150781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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