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資查詢

勞保年資23年多患有重度憂鬱症是否可以申請提早退休

請教大大我現年48歲任職一家公司已23年多(勞保亦同)(舊制)我查詢過如果退休可領138萬多我知道本來要滿50歲才可退休但可是我目前經公立醫院開給我重大傷病卡及重度殘障手冊.請問我是否可申請提早退休或是申請失能給付而2者之間有沒有關聯還是都一併可申請.又是怎麼算法.謝謝.. 附記:拜託廣告勿擾及外行裝內行的朋友勿回應..拜託一下好嗎?
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領」資格:(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

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

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不限年齡)(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

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

年滿55歲退職者。

你同單位23年、勞保年資也同樣23年、未滿50歲~如果沒有在其他單位的投保年資~~目前不符任何『一次領』資格。

~~勞保~不是只有『老年給付』~還有~~生、老、病、死、殘(失能)~給付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你有精神方面障礙~~可以注意~是否符合「失能給付」資格、符合那一級資格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如果失能給付~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可領840、1000、1200日~1至3等級)~請領失能給付後~要退保~~且以後不能再領「老年給付」如果是~~「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60或440日)~7至12級~請領失能給付~仍可參加勞保

以後仍可請領「老年給付」精神失能 精神極度失能

致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須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者─1200日 精神高度失能

致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1000日 精神顯著失能

致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840日 ~~以上~可選「一次領」或領『失能年金』精神顯著失能

致終身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440日 醫學上可證明精神遺有失能

但通常無礙勞動者─60日 ~~以上~只能『一次領』~~但需注意:失能給付~醫師診斷確定後~申請有2年期限且~如果診斷「終身無工作能力』先申請老年給付後~~就不能再申請失能給付如果診斷『終身從事輕便工作』~請領失能後~日後符合老年給付資格

仍可申請老年給付~~~~~~~關於公司提早退休的『公司退休金(舊制)』~~~~~~~~~~~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你未滿25年~未達[{自請退休}資格~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雇主有權強制退休~但雇主不強制退休 你還是不能領『公司退休金』)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公司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強制退休之勞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

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

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

從其規定。


應可申請失能給付!!!!!!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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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1140118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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