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沒領到薪水怎麼辦?

我先生的姐姐去自助式火鍋店打工.因為她已50幾歲.又有糖尿病.所以做了2天太累.第三天一早就打電話給老闆說不做了. 當時老闆也沒說二話. 下午姐去領兩天的薪水.老闆卻說要做6天才有薪水.我姐就說那做到6天好了. 老闆回說已請人了.就這樣不讓我姐再做也不給那兩天的薪水. 晚上5點到凌晨1點.月休2天月新18000. 也沒勞健保. 其實兩天也才1200. 我先生說沒有就算了. 可是我認為一定要討回來. 因為那是一個帶著病痛的老人辛苦了16.7個小時應得的報酬. 所以我要找他理論. 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言.
你好~我給你一個建議~只要開始上班

勞基法而定

工作者已經是勞方

而且必須幫你加上勞保

但是本多業者被沒有幫你老實呈報你如果很堅持

很在意的話.......方法1.你先寄存證信函給資方

內容說出你的訴求

並要求履行2.資方若不理會

就可申請法律途徑

向勞保局有關單位連絡如果資方第一天起

就沒有照勞基法

那他要接受賠賞等懲罰你放心好了

勞基法大多站在勞方

只要內容屬實

就沒問題以下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 (僅供參考

轉載勞工網站)讓你進一步引導

諮詢投訴.....等希望對你有幫助..............關心你 參考資料 自我愚見

僅供參考
勞基法有規定唷基本上只要有上班就必須支付你薪水除非是你們勞資雙方當初契約上有明確規定要上班滿多久才會支付薪水(但是一般都不會這樣規定)建議可以上勞工局網站去投訴或尋求幫助不要放棄自己的權益喔
從勞方的角度來看即使工作只有1個小時也應該給付薪水何況作了16.7個小時不過最有效的依據還是勞動契約書如果沒有該契約的保障其實資方有很多手段可以將這兩天的成本扣回來例如服裝費、人事成本費(辦理勞健保等等)算一算不見得划的來再者說一句比較現實的話只做兩天就離職在相當程度上也是雇主的負擔所以我建議若非勞動契約的保障還是大事化小吧
寄件者:關心 ( 初學者 3 級 ) 日 期:2007-07-07 22:34:09 主 旨:輸的心不甘情不願的

哈哈 輸的心不甘情不願的

我只在乎結果

不在乎過程

歡迎你繼續搞我10年

哈哈反正你4千多

我才1300

你比較吃虧

不甘心你又能怎樣....................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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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03105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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