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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殘障給付 跟 國民殘障年金 有何相關?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

已符合第3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並於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

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

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每人每月新臺幣4

000元:一、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二、有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6款情形之一。

」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本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稱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指已領取勞工保險第1等級至第3等級殘廢或失能給付、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軍人保險1等殘殘廢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第1等級至第3等級殘廢給付。

」三、承詢您所請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乙節

經查您於97年12月12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經本局審查結果

屬國民年金法第35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適用對象

惟您因已領取勞工保險第2等級殘廢給付

不符上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資格

您所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本局乃核定不予給付在案。

另您於97年5月間向本局請領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案

經本局審查您於97年5月21日診斷殘廢後已終身無工作能力

殘廢程度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6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

引起截癱或偏癱

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障害項目

「殘廢等級」屬第2等級

並自97年7月2日逕予退保勞保

是以您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

即已無工作能力

您雖然於加保國民年金後於97年11月5日經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

但障害程度並未提高

不適用國民年金法第33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請領規定。

四、如您對國民年金保險相關問題仍有疑義

想再進一步瞭解國民年金相關資訊

可電洽本局國民年金業務處

電話:(02)23961266分機6223

當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或上網連線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問題?我至今 還是不懂!勞保殘障給付 跟 國民殘障年金 有何相關?
你自己都列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五條「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排除條款→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及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包含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都是社會保險的一環

目的是讓所有的國民都有一種保險保障

所繳的保險費低廉

給付高

需要政府編列經費預算及其他收入彌補

是保險給付

不是福利照顧

因此在請領條件中會設定不得兼領、重複請領及排富條款。

與商業保險不同

高保額、高保障、高保費

用自己付出的高額保險費與保險公司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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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2270397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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