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什麼叫以工代賑?
什麼叫以工代賑?
以工代賑法令解釋 2003/10/17更新§主旨§檢視圖片有關政府採「以工代賑」分派工作予以安置之人員
各該人員與政府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辦理檢視圖片有關 貴府「僱用以工代賑整理環境衛生工作計畫」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案檢視圖片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案檢視圖片關於臺灣省立屏東仁愛之家辦理「八十七年度社會救助以工代賑計畫」僱用臨時工
渠於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住院
其住院期間可否視同因公受傷而給予公假
發給薪資案檢視圖片關於無身分戶籍之遊民「以工代賑」所得
免辦所得稅扣繳案檢視圖片有關本部補助辦理以工代賑之經費
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扣繳歸戶案 檢視圖片 主旨檢視圖片有關政府採「以工代賑」分派工作予以安置之人員
各該人員與政府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辦理說明: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五三一二二號函釋
按政府採「以工代賑」方式對於社會救助法所稱之低收入戶給予生活扶助
或對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
致損害重大
影響生活者
予以災害救助
其係由政府發給救助金或津貼
分派工作予以安置
以協助其暫時疏解生活困境
所受領之救助金或津貼
屬公法救助扶助性質
非屬工資報酬性質。
從而領取救助金或津貼受分派工作安置之人員與政府間
僅係公法之救助關係
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二、然政府機關(構)、團體對於「以工代賑」工
如係基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之私法關係
對於其基於從屬關係提供之勞動力
給予報酬者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業別與工作者適用之規定
予以適用。
例如實務案例上
政府以「以工代賑」之經費撥補特定機構、單位或團體(例如安養機構)
再由該等機關(構)、團體基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訂定契約而自行進用具一定資格者(例如低收入者)
其間關係仍應屬私法僱傭關係之範疇
與政府基於公法之救助扶助關係顯有不同
從而依其業別與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允有該法之適用。
三、另不具私法僱傭關係之「以工代賑」人員
於從事所分派之工作時
政府仍應注意其工作安全衛生環境
維護其身心之安全健康。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八九三四三六二號函) 說明: 一、有關以工代賑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乙案
本部業於八十九年九月三日台內社字第八八三○七四四號函送各縣市政府說明在案
應由締結勞動契約之機關視其是否受僱於公務機構或公立社會福利機構?且其擔任之工作是否與技工、工友、駕駛人及清潔隊員相同認定之。
二、至 貴府擬僱用以工代賑整理環境衛生工作乙案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九勞資二字第○○○六六二一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已明定定期契約之條件與限制
除符合前揭條文得約定定期契約
並於契約屆滿時可終止外
其餘勞工非依同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得終止契約。
本案所僱用之勞工在既有勞基法之規範下
尚不得逕以勞工已不符中低收入戶為由而強制終止契約。
(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八九○七四六六號函)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曰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六號函之規定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另依據該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曰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七號函之規定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有關以工代賑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應由締結勞動契約之機關視其是否受僱於公務機構或公立社會福利機構?且其擔任之工作是否與技工、工友、駕駛人及清潔隊員相同認定之。
二、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參與以工代賑扶助措施
其所得係屬工作收入
應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至該等人員接受職業訓練期間
領取之生活補助費得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內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台內社字第八八三○七四四號) 主旨檢視圖片有關 貴府「僱用以工代賑整理環境衛生工作計畫」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案主旨檢視圖片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案。
主旨檢視圖片關於臺灣省立屏東仁愛之家辦理「八十七年度社會救助以工代賑計畫」僱用臨時工
渠於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住院
其住院期間可否視同因公受傷而給予公假
發給薪資案。
說明: 一、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三月六日照八十七局企字第○○四二二八號函示:「查七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局肆字第○七六七九號函釋:「各機關僱用之臨時工(含臨時點工)因公受傷
准予比照行政院六十五年五月廿六日台六十五人政肆字第八六六三號函規定
由服務機構關視其因公受傷情形及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或發給住院治療期間工資
惟其最高補助額或工資額應以不超過該臨時工六個月薪酬為限。
另查「以工代賑」係省(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之生活
就其有工作能力者
予以工代賑方式
輔導其自立。
其身分不同於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可否給予公傷假
請自行衡酌辦理。
」 二、按本部係以每一人口(工)新台幣六○○元(含保險費、獎金)為基數
編列預算
補助貴處辦理低收入者以工代賑之救助業務。
本案可比照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八四○八九一一號函釋
按政府有關規定給予公傷假
惟公傷假期間不得計算;但為照顧低收入者之生活
得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救助。
(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社字第八七八五九一一號函) 說明: 本案經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略以:如因所得人身分戶籍不明
致扣繳義務人無法填報扣繳憑單時
則比照目前陷區股東在台營利(盈餘)所得處理方式
僅於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備註
暫免填發扣繳憑單。
(內政部八十三年四月廿一日台內社字第八三○九三五四號函)主旨檢視圖片關於無身分戶籍之遊民「以工代賑」所得
免辦所得稅扣繳案。
主旨檢視圖片有關本部補助辦理以工代賑之經費
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扣繳歸戶案。
說明: 本案「以工代賑」方式就業所給付之工資
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範圍給付時如超過起扣點
仍應依法扣繳稅款俟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課所得稅。
(內政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內社字第八二二一七三九號函)http://sowf.moi.gov.tw/10/9105-3.htm
參考資料
網路
就是拿錢用名目轉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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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院|美國|華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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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30003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