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特休假於勞工離職前,未休完的特休是否可折算為薪資?

特別休假於勞工離職前

如屬應休能休而不休者

雇主可以不折算成薪資嗎?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二八七八七號函釋: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故協商排定後

若經當事人雙方同意

得變更特別休假日期

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

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所稱「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

係指勞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而言

勞工既然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

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勞工與雇主就特別休假日期協商排定

係為行使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

後因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止

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

應與雇主協商

並告知雇主

並無拋棄權利之意

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

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

若不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

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 參考資料 台灣勞資網
你打出來的字.是應休而不休.而不是雇主不答應給你休.所以字面上看起來.你是自動放棄你應享有的福利.所以你無法拿到應休而未休的剩餘年假的薪資.而且公司也可把你的年資分攤在365天裡.所以可以不用一次就給你休完年假.因此也可依此作為你請求給付的機算方式.就是分攤在365裡.義務調解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m,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部辦公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部辦公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離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動,薪資,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契約,權利,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7060118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qaz101404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