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規定特休假??
我想請問
我在99年5月進公司我們公司是整年度結算
所以按照比例100年度開始就讓我有4天的特休但是如今我已經工作滿一年多了....根據勞基法是否有規定要幫我把特休補回7日?***請幫我找法條***
如果是以整年度計算你在99年的服務年資當然只計算到12月因此你的99年度年資約為8個月按比例 7*8/12=4.6天給4天年假應該沒差太多但這年假是在100年度才給假 而100年度的年資是8 12=1年8個月應給假7天但是在101年才給看來你的公司並沒有違法不知這樣的計算方式你看懂了嗎??檢視圖片
勞動基準法(98.04.22 修正)第 38 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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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7220267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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