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公司不准補休假合法嗎?

正常上班為周1~周5

周6因公司其他部門人力不足要其他部門幫忙

要求加班

但是後卻不準請補假(說公司早就費了這個制度

但卻沒有任何明文規定)

這合法嗎?
1.有公司不發加班費

會以補休時數代替

但是需要經過勞資協商才可以施行

否則違反勞基法可以跟公司要求加班費.2.請補休假方式勞基法沒有規定

視各公司內部請假規定

原則上雇主可以依工作狀況來判斷是否准假.3.重點是不發加班費

以補休時數代替

需要經過勞資協商

即訂定相關休假規定. 參考資料 勞基法
如果不補假的話

那一定要發加班費

如果連加班費都沒發

那就違法了.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勞基法規定一週工時為44小時

所以一般一週上班五天只有40小時

多出的4小時還是可以在基本工時內

所以要求加班在此範圍內是可以不發加班費。

我覺得如果公司是偶而要求加班

不需要那麼計較

畢竟這也是工作態度的一部份

如果不喜歡可以離開這家公司

為了這個去爭吵或告到勞工局對你自己並沒有好處

只會讓公司裡的主管更加確認你是不能被予以重任的。


唉~年輕人不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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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11190465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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