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就業服務法放寬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遞補等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修正條文

業奉總統於96年5月23日公布

並自96年5月25日生效實施

其中備受民眾關切之議題如:對於目前年齡歧視所造成國人就業障礙

修法明文禁止;雇主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

基於人道考量

適度放寬雇主申請遞補之規定;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

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修正為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可歸責雇主及外國人等順序負擔之。

按本法自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以來

均朝向保護國人及外國人工作權益之方向而努力。

近年來

迭有反應求職者於年齡受有就業歧視;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

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時

雇主未能遞補聘僱外國人造成家庭負擔;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

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由原聘僱引進外國人之合法雇主負擔不盡合理等攸關民生之重要議題

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

修正本法重要內容

分述如下:一、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並基於雇主不得對求職者以非工作能力因素做為就業歧視之事由

且為符合先進國家禁止各項反年齡歧視之立法趨勢

爰增列「出生地」、「性傾向」及「年齡」為禁止就業歧視事由之一。

二、為顧及被看護者及其家屬之照顧需求

故修正外籍家庭看護工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

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

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

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而未能推介成功者

雇主即得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其申請程序如下:(一)外籍家庭看護工於機場或收容單位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後

檢附遞補申請書及規定文件向本會申請遞補招募許可。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且該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仍未查獲

雇主始可檢附遞補申請書及規定文件向本會申請遞補招募許可

惟雇主向本會提出遞補招募許可前

應至當地長期照護管理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雇主需填寫傳遞單

該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將推介結果註記於傳遞單轉送本會憑辦)。

三、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連繫情事

經警方查獲所衍生遣送出國之必要費用

首應由非法雇主、非法媒介之人負擔

並明定應負連帶責任

以消弭不法;又若未能查有非法雇主或非法媒介之人負擔者

始責由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或被遣送之外國人負擔。

四、考量外國人行蹤不明遲未尋獲

甚或該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期間死亡

影響雇主於91年1月21日修正前規定所繳交保證金退還申請之權益

爰刪除受聘僱外國人已「出國」或已由「新雇主承接後」始得申退保證金之規定。

又目前尚未返還保證金之案件

本會近期將主動通知雇主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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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8910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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