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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休(補)假相關問題

因為我的工作有很多臨時加班的機會

經由我們主任詢問經理的結果是

公司沒辦法發我們加班費

但可以給予我們補休

所以主任告訴我們把上下班的時間寫清楚以後好補休

但因我們主任3月31日被解僱了

新來的主任卻跟我們說;公司規定加班需兩天前申請

如果沒有公司不予承認

之前的加班是妳們前主任沒跟妳們說

他沒有依據可以給我們補休

之前的簽到表公司也找不到(這個月的我們有偷影印一份)

可是我們有寫上下班簽到表

而且也有人證

證明我們確實有加班。

我的問題是;依照上述公司不給我們補休有違反勞基法嗎?依照勞基法加班時數的補休該怎麼計算呢?是一小時抵一小時嗎?
勞基法裡有規定加班要有加班費......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

若不得休息為違法。

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

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

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

法定加班費:許多工讀生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

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

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

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

超過部份通通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第10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第12 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國定假日2倍工資:依據勞基法39條

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

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

並且

工讀生也可在國定假日「排班不上班、但領一日薪水」。

老闆如果沒有給

可以申請勞動檢查

或離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不被訂罰則扣薪:勞基法26條規定

老闆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

所以

例如以遲到、工作不力、業績不足為由

扣員工薪水是違法的

絕對可以要回來(遲到時最多被扣除「遲到時間」的工資)。

老闆可設定達到一定工作績效將發給的「獎金」:如全勤獎金、業績獎金

但「底薪」就必須高於基本工資--時薪95元。

有任何問題可向當地的勞工局詢問.......上網查就有了!部分條例我未上傳

但其實上網查詢或直接問是最快了! 參考資料 自己的經歷
那既然經理說過的要給你們補休

那就問經理到底你說的算還是主任說的算
我覺得您可以撥電話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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