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因公受傷公司是否該負擔休養時的薪資

想請問如果因為因工受傷需在家休養

這樣除了可以申請勞保賠償之外

公司是否也可以請求因工受傷休養期間的薪資

另外要請勞保的程序該怎麼做呢?請大家幫忙給我詳細的解答...謝謝
勞工因公受傷

其急診掛號費及後續醫療門診掛號費屬雇主應補償之醫療費用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台七八勞保三字第二六三二二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醫療給付不包括掛號費。

因此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

其所需之掛號費

應由雇主負擔。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五○六○二號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係補償金性質

非屬工資

有關免稅疑義

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

請逕向該部洽詢。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

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

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

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

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

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

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

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

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

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

時效因此中斷

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

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

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

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

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

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

請參考。


因公受傷

要用勞保住院

勿用健保

權利是給知道的人

如果您不知道或晚知道

吃虧多大您知道嗎?!台灣勞、農、公保共一仟多萬人

您或您的親友客戶

下列情形可領給付

如何申請才能領到錢

怎樣申請才能合法領到最多錢?勞保局通常會告訴您不能申請。

因為勞保局第一線的櫃台員或接電話的人

他們有的不懂

有的是立場與您相反

當然說法有所不同。

所以請大家要找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幫您的忙

以免權益受損。

●中風、老年癡呆症、植物人及精神病等障害最多可領 240.6萬元。

●臉上有疤痕

最多領 72.19萬元

鼻子塌陷

失去嗅覺

最多可領 44.1萬元。

● 喪失生殖能力如切除子宮、睪丸等最多32.08萬 元。

● 意外事故牙齒掉五顆以上

最多32..08萬 元。

●肺、肝、胃、腸、胰、脾、腎、膀胱等內臟機能障礙

最多240.6萬元。

●言語機能障礙

講話不清楚的

最多 200.55萬元。

●耳朵重聽

最多 128.35萬元;視力模糊

最多 200.55萬元。

● 手或腳喪失機能或殘缺

最多 200.55萬元。

(不一定要殘缺) ● 脊柱畸形、障害、駝背者

最多可領 88.2萬元;長短腳最多可領 56.1萬元。

●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含出生即死亡)

最多可領12.03萬 元。

●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

不一定要住院

門診復健期間每月最多可領 30

380元

最久領2年;普通傷病住院期間每月最多2.07萬

最久領1年(只有勞保)1.公傷傷病給付:要件是 (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 (2)正在住院、門診、復健 (3)未取得原有薪資

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 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

第2年仍在治療中者降50%

以2年為限。

2.普通傷病給付:要件是 (1)普通傷害或疾病 (2)住院 (3) 不能工作 (4) 未取得原有薪資

可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

每半月給1次

也可在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

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

可續領6個月。

(但需無法請領到原工作單位薪資

並於第四日起算)附註: 未取得原有薪資是指未取得原有100%的薪水

在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依勞保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部份的勞保費免繳

勞保年資照計。

●60歲以前退保未領老年給付

雖超過2年仍可領。

● 健保實施後農保生育本人少發1萬

配偶少發2萬

流產少發1萬

可申補。

●新公佈洗腎換患者最多可領 58.81萬

歡迎洽詢。

死亡 1. 本人普通事故死亡: (1) 喪葬津貼5個月 (2)投保年資 1年以下者加10 個月遺屬津貼

年資1至 2年者加20 個月

年資2年以上者加 30個月。

2.本人公傷事故死亡: (1)喪葬津貼 5個月 (2) 不論年資均另加40 個月遺屬津貼。

3. 配偶或父、母死亡: 領 3個月喪葬津貼。

未滿 12歲子女( 含剛生即死)死亡 1.5個月

滿12 歲子女死亡2.5 個月。

PS :遺屬津貼請領順位 (1) 配偶子女(2)父母 (3)袓父母 (4)孫子女或(5) 兄弟姊妹(4) 與(5)均有

arrow
arrow

    qaz101404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