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最近常聽到的”勞退新制”是什麼呀?!

我不懂耶!!有人知道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會昨天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規定同一事業單位應以適用相同之提繳率為原則

雇主申報之提繳率未達6%者

以6%計算。

勞工「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可相互轉換

然勞工由個人帳戶轉至年金制

其個人帳戶不得結清

須至離職時才可結清個人帳戶。

勞退條例經立法院通過後

定明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也須於明年7月前訂定公布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昨經勞委會法規會修正通過

預定11月中旬報行政院審議。

有關新舊制銜接問題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明定

在勞資雙方同意下

勞工舊年資可以結清

但舊年資結清金須存入個人退休金帳戶或依勞退條例設立之年金保險專戶

於未符合新制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否則勞工的舊年資即無法併計。

勞退條例實施後

勞工個人帳戶和年金保險制可相互轉換

勞委會法規會昨天通過的施行細則規定

個人帳戶轉至年金制

原有個人帳戶必須保留

不得結清

直至離職才得結清。

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及委任經理人

並非勞退條例強制提繳退休金的對象;不過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規定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及委任經理人

在自願前提下

可以提繳退休金

但提繳率以6%為限;在此情形下

雇主得為其相對提繳

提繳率以15%為限。

昨天會議並決定

同一事業單位退休金提繳應以相同之提繳率為原則

經勞資雙方談判達成協議者除外。

另外

雇主申報之提繳率未達6%者

以6%計算。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原規定

勞工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符合勞保條例規定領取殘廢等級第1、第2或第3等給付之標準者

須一次請領退休金。

不過

勞委會法規會委員認為

一次請領退休金

對殘廢勞工的保障並不足夠

因此將規定修正為「得分次請領退休金」。

依規定

事業單位員工人數在200人以上者才可申請辦理年金保險

有關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僱用勞工人數」計算方式

昨天通過的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方式

以申請當月1日

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

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僱用人數。

另外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

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200人以下或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減至二分之一以下時

仍得繼續實施年金保險。

《2004-10-30》勞退新制 高所得者避稅新天堂 【2004/10/30 經濟日報】■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勞委會開放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不適用勞基法勞工

參加勞退金新制時

不需經過雇主先行提繳

勞工可自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的退休金並享所得稅免稅優惠

此舉將使新制勞退金成為高所得稅避稅新天堂

保守估計

每年稅收至少流失上百億元。

勞委會法規會昨(29)日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預計下周送交勞委會委員會議討論後

11月底前送入行政院審議。

勞委會原本規劃

為防止稅基流失

醫師、律師等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自願提繳退休金時

必須由雇主先提繳退休金

個人才可自願提繳

限縮高所得者利用自願提繳的免稅空間

防堵稅收流失。

昨天法規會討論時

法規委員認為

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本來就可以自由參加勞退新制

如果強制雇主得先行提繳

恐有抵觸母法規定、違反法令的優位原則;因而放寬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參加勞退新制時

不需經雇主提繳

勞工可自行提繳

並享所得稅優惠。

根據勞委會統計

不適用勞基法勞工約41萬人

其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達10萬多人

都是高所得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勞工參加個人帳戶制時

若在工資的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自願提繳部分可從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

享有免稅優惠。

許多高所得者

尤其是醫師、律師、會計師

計畫透過免稅管道

自願提繳退休金

以提繳工資分級表上限15萬元為例

如果高所得受僱者每個月自願提繳6%

因為勞退新制實施

每年將享有10.8萬元的免稅額;一旦無條件享有工資6%的稅賦優惠

每年稅收將流失上百億元。

勞委會原擬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明訂

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必須先由事業單位為其提繳退休金

勞工才能自願相對提繳。

如此一來

高所得者想要節稅

必須先說服雇主先幫自己提繳退休金

勞工才能自願提繳。

勞委會評估

不適用勞基法的企業

法令未強制規範雇主必須幫勞工提繳退休金

為節省人事成本

企業多不願意幫勞工提繳退休金。

經過昨天翻案後

高所得者將可把握這項稅賦優惠

每年最高可獲得10.8萬元的免稅空間。

《2004-10-30》約聘雇人員退休金 政府不須提撥 【2004/10/30 聯合報】 ■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法規會昨天討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確定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之雇主才須強制提撥

勞工可以選擇自行提撥方式儲存退休金。

針對這項規定

全國九百萬勞工

僅適用勞基法的五百七十餘萬受雇勞工必須強制提撥。

而像小吃店、家事服務業、社會服務業、學校雇用工讀生、國防事業勞工、法律及會計服務所雇用之律師和會計師、藝文業、人民團體(政黨及勞工團體已指定適)等

都排除適用。

政府單位雇用近四十萬約、聘雇及臨時人員也因不適用勞基法

政府不須替他們提撥退休金

也將無法享有老年安養保障。

有關雇主提撥率部分

母法僅訂定雇主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細則增列百分之六為下限

雇主可視情況調高。

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指出

除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爭取更高提撥率可僅適用工會會員

以及雇主認定該員工對事業單位有特殊貢獻者

以專案向勞保局說明

給予個別勞工更高提撥率外

應以相同提撥率為原則。

另外

個人帳戶與年金保險轉換部分

據指出

會中部分委員認為

個人帳戶與年金制轉來轉去

增加雇主作業不便及行政成本外

也與立法「個人帳戶為主、年金為輔」相違

但也有委員支持轉換

最後增列轉換「閉鎖期」規定

個人帳戶及年金保險轉換

提撥期間不得低於兩年。

李來希說明

原選擇個人帳戶制的勞工離職後再就業

如想選擇投保年金保險

且要結清個人帳戶內金額時

該名勞工的個人帳戶提繳年資必須要滿二年才得轉換。

母法規定

退休金須達六十歲才能領取

細則增列

如果連續失業並領取失業給付滿六個月;家庭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遭逢緊急危難

急需救助;勞工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一、二、三等殘障給付者

可提前請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新制將於明年七月一日實施

除細則外

還有勞保局組織條例、退休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十五種相關法案須修訂配合。

《2004-10-30》勞資合意結清舊年資 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2004/10/30 經濟日報】 ■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為鼓勵勞資雙方結清舊制年資

降低企業人事管理成本

勞委會設計

勞資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年資結算金若全額移入新制勞退金

舊制年資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勞工將因舊制年資計入新制

可望提前請領月退金。

勞委會昨(29)日審查勞退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對年資結清做出結論勞資雙方若合意將舊制年資比照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時

勞工若將舊制年資結算金「全額」移入個人帳戶裡

舊制年資將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因應勞退新制實施

近600萬勞工的工作年資橫跨新舊兩制

許多企業計畫結清舊制年資

等到新制上路後

因為舊制年資全數結清

全體勞工一律適用新制

不僅可降低管理成本

也解決五年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疑慮。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勞資雙方合意可依照勞基法退休金計算方式

計算年資結算金

提前結清舊制年資。

勞工年資在15年內

每年年資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

超過15年年資

每超過一年

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委會條件處長李來希表示

結清年資標準比照上述規定

才能將結算金轉入個人帳戶

年資結算金併入個人帳戶採「帶錢、帶年資」方式

即年資結算金「全額」撥入勞保局的個人帳戶時

舊制年資就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李來希分析

年資結算金如果只有「部分」移入個人帳戶制

因無法判定年資

只有全額移入時

才承認舊制年資。

勞退新制規定

勞工參加新制滿15年且滿60歲

可請領月退金

若將舊制年資併計後

勞工參加新制不需15年就可領取月退金。

例如勞工舊制年資12年

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年資併入個人帳戶

只要勞工參加新制三年且滿60歲時

就可領月退金。

為便於個人帳戶制及年金保險制兩制的轉換

實施年金保險制的企業

勞工若原本選擇個人帳戶制

可以改選年金保險制;原本選擇年金保險制者

也可變更為個人帳戶制

一年可變更一次。

《2004-10-28》新舊制勞退金差別在哪? ■ 莊瑞祥 新版的勞退金新制

即將在今年7月上路

身為勞工的你

對於舊制、新制有何不同

大概與大多數勞工一樣

一問三不知。

假如專家拿投資工具這樣解說

你就懂了。

例如「新版勞退就像買定期定額基金

舊版勞退就如同買「養老險」。

勞退金新制去年6月底通過立法後

大大小小壽險公司都立即成立專屬部門及加速培訓熟悉新版勞退金制的高手

以便精確切入這塊以上千億元的退休金規畫的超級大餅。

例如瑞泰、宏利這兩家小型外商壽險業者

公司規模雖小

盯上廣大勞工退休金這塊超級大餅的動作卻很快

瑞泰人壽前2、3年前就設定好以運用保單組合作為退休理財的市場利基外外

更研發出一套依你的年資高低等不同的條件

在勞退金新、舊制中

自動幫你規畫。

另一家小型壽險宏利人壽

挾著宏利集團在美國多年退休金規畫的實務經驗

除了電腦軟體服務外

從上千名壽險業務員中

精挑細選出80位的快速勞退金規畫服務部隊

只要公司員工達10人以上

就有專人上門免費上課

幫忙解決有關勞退新制的疑難雜症。

免費電話:0800888166 根據宏利人壽已接觸過包括台電等公司後發現

勞工最常問的切身權益

就是新舊制的差別在那裡及如何選擇 回到上述舉例

新版勞退就像定期定額買基金

按月依「工資分級表」

投入一定金額

逐月累積本金及投資收益

等退休時再提領。

舊制就像買養老險

勞工必須達一定年限後

才有資格領取退休金

就像養老險般

到期領取滿期金

若中途解約 (公司倒閉、被資遣)

只能領取較少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同資遣費。

參考資料 http://www.nslife.idv.tw/newretire.htm
一個是公司提撥的退休金

一個是勞保局提撥的退休金.Q 01. 勞退新制是否強制勞工一定要選擇適用新制? A 對於勞退新制施行前就已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而言

勞退新制並未強制其一定要選擇適用新制

該勞工可以就新舊制擇一適用。

但於勞退新制施行後始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則強制適用勞退新制。

Q 02. 事業單位可否自行為勞工決定退休制度之選擇?如該勞工決定採行個人帳戶制

雇主卻未為其設立退休金帳戶時

是否有罰則? A 依據勞退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雇主應該在勞退條例公布後

到實行前一日之期間內

以書面的方式徵詢勞工之選擇。

因此

法律既然明定雇主有徵詢的義務

顯然該選擇權為勞工所享有

雇主不得代勞工決定退休制度之適用

亦不得強制勞工做出違背其意願之決定。

勞工如選擇勞退新制而雇主卻未為其設立退休金帳戶時

依勞退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Q 03. 勞工選擇後繼續適狦勞基舊制的退休金規定者

日後是否可以改選勞退新制 A 依該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勞工如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者

於勞退新制施行後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至於超過該條例施行五年後

原選擇勞基舊制者如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時

就只能繼續適用勞基舊制而不得適用勞退新制。

除非該勞工離職再受僱從事工作

始得適用勞退新制。

以下是民生報報導的.你看看好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會昨天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規定同一事業單位應以適用相同之提繳率為原則

雇主申報之提繳率未達6%者

以6%計算。

勞工「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可相互轉換

然勞工由個人帳戶轉至年金制

其個人帳戶不得結清

須至離職時才可結清個人帳戶。

勞退條例經立法院通過後

定明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也須於明年7月前訂定公布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昨經勞委會法規會修正通過

預定11月中旬報行政院審議。

有關新舊制銜接問題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明定

在勞資雙方同意下

勞工舊年資可以結清

但舊年資結清金須存入個人退休金帳戶或依勞退條例設立之年金保險專戶

於未符合新制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否則勞工的舊年資即無法併計。

勞退條例實施後

勞工個人帳戶和年金保險制可相互轉換

勞委會法規會昨天通過的施行細則規定

個人帳戶轉至年金制

原有個人帳戶必須保留

不得結清

直至離職才得結清。

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及委任經理人

並非勞退條例強制提繳退休金的對象;不過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規定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及委任經理人

在自願前提下

可以提繳退休金

但提繳率以6%為限;在此情形下

雇主得為其相對提繳

提繳率以15%為限。

昨天會議並決定

同一事業單位退休金提繳應以相同之提繳率為原則

經勞資雙方談判達成協議者除外。

另外

雇主申報之提繳率未達6%者

以6%計算。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原規定

勞工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符合勞保條例規定領取殘廢等級第1、第2或第3等給付之標準者

須一次請領退休金。

不過

勞委會法規會委員認為

一次請領退休金

對殘廢勞工的保障並不足夠

因此將規定修正為「得分次請領退休金」。

依規定

事業單位員工人數在200人以上者才可申請辦理年金保險

有關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僱用勞工人數」計算方式

昨天通過的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方式

以申請當月1日

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為準

包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僱用人數。

另外

經核准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

於僱用勞工人數減少200人以下或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減至二分之一以下時

仍得繼續實施年金保險。

《2004-10-30》勞退新制 高所得者避稅新天堂 【2004/10/30 經濟日報】■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勞委會開放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不適用勞基法勞工

參加勞退金新制時

不需經過雇主先行提繳

勞工可自行提繳退休金

提繳的退休金並享所得稅免稅優惠

此舉將使新制勞退金成為高所得稅避稅新天堂

保守估計

每年稅收至少流失上百億元。

勞委會法規會昨(29)日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預計下周送交勞委會委員會議討論後

11月底前送入行政院審議。

勞委會原本規劃

為防止稅基流失

醫師、律師等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自願提繳退休金時

必須由雇主先提繳退休金

個人才可自願提繳

限縮高所得者利用自願提繳的免稅空間

防堵稅收流失。

昨天法規會討論時

法規委員認為

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本來就可以自由參加勞退新制

如果強制雇主得先行提繳

恐有抵觸母法規定、違反法令的優位原則;因而放寬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參加勞退新制時

不需經雇主提繳

勞工可自行提繳

並享所得稅優惠。

根據勞委會統計

不適用勞基法勞工約41萬人

其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達10萬多人

都是高所得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勞工參加個人帳戶制時

若在工資的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自願提繳部分可從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扣除

享有免稅優惠。

許多高所得者

尤其是醫師、律師、會計師

計畫透過免稅管道

自願提繳退休金

以提繳工資分級表上限15萬元為例

如果高所得受僱者每個月自願提繳6%

因為勞退新制實施

每年將享有10.8萬元的免稅額;一旦無條件享有工資6%的稅賦優惠

每年稅收將流失上百億元。

勞委會原擬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明訂

自願提繳退休金者

必須先由事業單位為其提繳退休金

勞工才能自願相對提繳。

如此一來

高所得者想要節稅

必須先說服雇主先幫自己提繳退休金

勞工才能自願提繳。

勞委會評估

不適用勞基法的企業

法令未強制規範雇主必須幫勞工提繳退休金

為節省人事成本

企業多不願意幫勞工提繳退休金。

經過昨天翻案後

高所得者將可把握這項稅賦優惠

每年最高可獲得10.8萬元的免稅空間。

《2004-10-30》約聘雇人員退休金 政府不須提撥 【2004/10/30 聯合報】 ■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法規會昨天討論「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確定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之雇主才須強制提撥

勞工可以選擇自行提撥方式儲存退休金。

針對這項規定

全國九百萬勞工

僅適用勞基法的五百七十餘萬受雇勞工必須強制提撥。

而像小吃店、家事服務業、社會服務業、學校雇用工讀生、國防事業勞工、法律及會計服務所雇用之律師和會計師、藝文業、人民團體(政黨及勞工團體已指定適)等

都排除適用。

政府單位雇用近四十萬約、聘雇及臨時人員也因不適用勞基法

政府不須替他們提撥退休金

也將無法享有老年安養保障。

有關雇主提撥率部分

母法僅訂定雇主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細則增列百分之六為下限

雇主可視情況調高。

勞動條件處長李來希指出

除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

爭取更高提撥率可僅適用工會會員

以及雇主認定該員工對事業單位有特殊貢獻者

以專案向勞保局說明

給予個別勞工更高提撥率外

應以相同提撥率為原則。

另外

個人帳戶與年金保險轉換部分

據指出

會中部分委員認為

個人帳戶與年金制轉來轉去

增加雇主作業不便及行政成本外

也與立法「個人帳戶為主、年金為輔」相違

但也有委員支持轉換

最後增列轉換「閉鎖期」規定

個人帳戶及年金保險轉換

提撥期間不得低於兩年。

李來希說明

原選擇個人帳戶制的勞工離職後再就業

如想選擇投保年金保險

且要結清個人帳戶內金額時

該名勞工的個人帳戶提繳年資必須要滿二年才得轉換。

母法規定

退休金須達六十歲才能領取

細則增列

如果連續失業並領取失業給付滿六個月;家庭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遭逢緊急危難

急需救助;勞工終身不能從事工作

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一、二、三等殘障給付者

可提前請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新制將於明年七月一日實施

除細則外

還有勞保局組織條例、退休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十五種相關法案須修訂配合。

《2004-10-30》勞資合意結清舊年資 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2004/10/30 經濟日報】 ■ 記者林燕翎/台北報導 為鼓勵勞資雙方結清舊制年資

降低企業人事管理成本

勞委會設計

勞資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年資結算金若全額移入新制勞退金

舊制年資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勞工將因舊制年資計入新制

可望提前請領月退金。

勞委會昨(29)日審查勞退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對年資結清做出結論勞資雙方若合意將舊制年資比照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時

勞工若將舊制年資結算金「全額」移入個人帳戶裡

舊制年資將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因應勞退新制實施

近600萬勞工的工作年資橫跨新舊兩制

許多企業計畫結清舊制年資

等到新制上路後

因為舊制年資全數結清

全體勞工一律適用新制

不僅可降低管理成本

也解決五年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疑慮。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勞資雙方合意可依照勞基法退休金計算方式

計算年資結算金

提前結清舊制年資。

勞工年資在15年內

每年年資給與兩個月平均工資

超過15年年資

每超過一年

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勞委會條件處長李來希表示

結清年資標準比照上述規定

才能將結算金轉入個人帳戶

年資結算金併入個人帳戶採「帶錢、帶年資」方式

即年資結算金「全額」撥入勞保局的個人帳戶時

舊制年資就可累計到個人帳戶制。

李來希分析

年資結算金如果只有「部分」移入個人帳戶制

因無法判定年資

只有全額移入時

才承認舊制年資。

勞退新制規定

勞工參加新制滿15年且滿60歲

可請領月退金

若將舊制年資併計後

勞工參加新制不需15年就可領取月退金。

例如勞工舊制年資12年

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年資併入個人帳戶

只要勞工參加新制三年且滿60歲時

就可領月退金。

為便於個人帳戶制及年金保險制兩制的轉換

實施年金保險制的企業

勞工若原本選擇個人帳戶制

可以改選年金保險制;原本選擇年金保險制者

也可變更為個人帳戶制

一年可變更一次。

《2004-10-28》新舊制勞退金差別在哪? ■ 莊瑞祥 新版的勞退金新制

即將在今年7月上路

身為勞工的你

對於舊制、新制有何不同

大概與大多數勞工一樣

一問三不知。

假如專家拿投資工具這樣解說

你就懂了。

例如「新版勞退就像買定期定額基金

舊版勞退就如同買「養老險」。

勞退金新制去年6月底通過立法後

大大小小壽險公司都立即成立專屬部門及加速培訓熟悉新版勞退金制的高手

以便精確切入這塊以上千億元的退休金規畫的超級大餅。

例如瑞泰、宏利這兩家小型外商壽險業者

公司規模雖小

盯上廣大勞工退休金這塊超級大餅的動作卻很快

瑞泰人壽前2、3年前就設定好以運用保單組合作為退休理財的市場利基外外

更研發出一套依你的年資高低等不同的條件

在勞退金新、舊制中

自動幫你規畫。

另一家小型壽險宏利人壽

挾著宏利集團在美國多年退休金規畫的實務經驗

除了電腦軟體服務外

從上千名壽險業務員中

精挑細選出80位的快速勞退金規畫服務部隊

只要公司員工達10人以上

就有專人上門免費上課

幫忙解決有關勞退新制的疑難雜症。

免費電話:0800888166 根據宏利人壽已接觸過包括台電等公司後發現

勞工最常問的切身權益

就是新舊制的差別在那裡及如何選擇 回到上述舉例

新版勞退就像定期定額買基金

按月依「工資分級表」

投入一定金額

逐月累積本金及投資收益

等退休時再提領。

舊制就像買養老險

勞工必須達一定年限後

才有資格領取退休金

就像養老險般

到期領取滿期金

若中途解約 (公司倒閉、被資遣)

只能領取較少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同資遣費。

【2004/10/28 民生報】
簡單地說 原本勞動基準法中有規定勞工退休金制度

由雇主在勞工退休時支付退休金 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過施行後

規定勞工退休金由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於專屬勞工之個人帳戶中

不受轉換雇主之限制仍能領到退休金 勞退條例相對於原本在勞基法所規定的退休金制度

就稱為新制囉
何謂勞退條例?對勞工有何保障?有無照顧資方? 請各個給我簡答唷~麻煩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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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010235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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