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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餐廳老闆娘員工都只用一天,完全不給休息時間,這樣合理嗎?

之前在內壢一間x素店打工(是賣焗烤和飲料的店)在我去之前他已經有適用好幾個員工但他們都只做一天便離開了可老闆娘不僅要你打掃全餐廳桌椅都要搬走還用壓熱水讓水濺起來燙到我他卻不理會要我快點上菜他是用一個好幾層的箱子一次要端7-10到菜外加飲料一個人做還要迅速而且沒休息時間所以不能吃午餐也不能上廁所後來我忍不住去上廁所回來就被fire了也沒領到他一天80-90的薪水只有50ㄉ詳細內容我寫在網誌上*******lipstick769l/21292915請問大家這樣合理嗎?
只要你做滿幾天工就要算你幾天 公司不敢不給薪水還沒有聽說過勞工申訴失敗的例子 所以強烈建議你去申訴如果公司滿5人以上 沒給你健保勞保 公司也要被開罰的另外也沒有所謂的三天試用期 你都在那邊工作了一定要給你薪水 只是薪水會比較低一點而已 可跟勞委會檢舉首先你必須先釐清一件事就是勞基法條文並無適用期的規範也就是說你只要上班一天 雇主就必須給付一天的工資給你再者勞基法規定最低工作時薪是95元/1小時雇主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面試已告知或事後給付)因都違反勞基法規範的最低規定 所以也是違反法律規定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因素或是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再正常工作以外的時間勞動的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罰責77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2萬勞基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的方式 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罰責第75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5萬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工作滿三個月以上 一年未滿 於十日前預告這是雇主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勞工之預告 而不是勞工給予雇主的預告 你如果離職只要提出辭呈即可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工資之發放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

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二十七條復規定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雇主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之規定時

主管機關可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只要是勞工已經提供勞務

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之工資

雇主自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自請辭職之預告勞工自請辭職時

必須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但終止勞動契約在法律術語上是一種形成權之行使

並不須得到雇主之同意

只須離職之意思表示已送達公司即可。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地址:103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87-2號服務電話:02-2596-9998 -傳真:02-2597-8812-高雄市政府勞工檢查所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郵遞區號80669)總機:07-8125162 傳真:07-812454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工檢查所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9號(轄區包括: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電話服務中心:8590-2567電話 :02-2321-3511 傳真 :02-2391-030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工檢查所(轄區包括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台中市等六縣市。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電話:04-22550633傳真:04-2255063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工檢查所(轄區包括: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地址:80053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86號7-12樓服務電話:(07)235-4861如有需要在補充
這樣好像觸法ㄟ....可是我忘記那叫什麼來著 趕快查一點資料** 對自己比較好哦!! 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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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2150386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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