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工作時數的問題

請問在苗栗一帶的公司要向哪個勞工局的單位進行申訴?還有我想問的是這樣能申訴嗎?公司早班的上班時間為 早上7點30分到下午4點30分

而中班的上班時間是 下午的4點30分到 凌晨的 00點30分而公司在都會要求早班的員工 於每日下午4點30分要下班時在加班到晚上30分

還有星期日有時候還不給休

強制早班的部分要來加班!

請問這樣可以申訴嗎?還有我想在請問的是

泰國來的員工跟我們台灣的員工

在勞工法上都是一樣的嗎?
一.請問在苗栗一帶的公司要向哪個勞工局的單位進行申訴? 請向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社會局(未成立勞工局)

或檢查機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工檢查所申訴。

苗栗縣政府社會局 地址: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檢視圖片電話:037-357-040 傳真:037-364-54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工檢查所 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檢視圖片電話:04-22550633傳真:04-22550635 二.公司早班的上班時間為早上7點30分到下午4點30分

而中班的上班時間是下午的4點30分到凌晨的 00點30分

而公司在都會要求早班的員工 於每日下午4點30分要下班時在加班到晚上30分

還有星期日有時候還不給休

強制早班的部分要來加班!

請問這樣可以申訴嗎? 下列事項若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可以提出申訴:(一)早班的上班時間為早上7點30分到下午4點30分

公司要求早班的員工每日再加班到晚上30分

係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之規定。

(二)又公司要求早班的員工每日再加班

必須徵求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否則

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星期日有時候還不給休

強制早班員工要加班

以致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例假之休息

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之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否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雇主會被移送法辦。

三.還有我想在請問的是

泰國來的員工跟我們台灣的員工

在勞工法上都是一樣的嗎?泰國來的員工(以下簡稱「外勞」)除非有特別規定外

跟我們台灣的員工一樣

在勞工法上一體適用

以下所列事項為規定不一樣的地方:(一)必須申請工作許可:外勞未經雇主申請許可

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而且未經許可

不得轉換雇主

即不得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

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二)工作期限限制: 外勞在台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

期滿後

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

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

得申請「再展延」。

但屬重大工程者

其再展延期間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受聘僱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

得再入國工作。

但外勞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

惟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

累計不得超過六年。

(三)工作地點限制: 製造業及營造業除符合調派規定

外勞工作地點不得任意變更。

(四)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以居留證上註明之工作種類為主。

例如營造業聘僱之外勞

得從事之工作類別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者為限

不得從事需相關證照之工作(如職業駕駛、起重機操作員等)。

(五)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雇主聘僱外勞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契約應以中文為之

並應作成外勞母國文字之譯本

且以定期契約為限;未定期限者

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

亦同。

而台灣的員工大部分屬於不定期契約

而且大多為口頭契約

勞資雙方說了就算。

(六)不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提繳。

四.還有滿18歲了

在要請假上應該就可以自己做主了吧?應該不用要求什麼要父母同意並簽名才可以吧? 滿十八歲雖未成年

但是在實務上

依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及現行勞工法令規定

請假均無要求必須父母同意並簽名才可以。

五.跟現行之的勞工法上

有規定一個勞工一個月之內加班時數不能超過多少的嗎?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也就是一個勞工(不論男性或女性勞工)一個月之內加班時數不能超過四十六小時。

參考資料 曾任法制及勞工行政工作
依照勞基法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

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

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

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

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

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

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

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詢問或申訴

苗栗縣政府勞工局網址:http://www.miaoli.gov.tw/laborer/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抱歉前面回答的前輩引用的是舊版的勞基法目前的勞基法規定的是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二項跟第三項就是所謂的彈性工時但要看你們是那一個行業才知道適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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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4230177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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