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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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2月12日台81勞保2字第45118號函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5日台81勞保2字第1000140340號函以上函之內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2月12日台81勞保2字第45118號函因勞資爭議受雇主解僱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如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應由投保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因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所解僱之勞工
因勞僱關係已不存在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
投保單位應於勞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惟如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雇主因非法解僱勞工肇致其權益受損
依上開條例第72條及民法相關規定
勞工得請求損求損害賠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2月12日臺81勞保2字第45118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5日台81勞保2字第1000140340號函文號錯誤
參考資料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 取得「丙級車床工」、「乙級建築製圖」技術士資格 已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 二技畢業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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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2020331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