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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總經理不可以是勞工嗎?

我先生在一家小公司(6-7人)上班

頭銜為總經理

但是是(校長兼撞鐘)

幾個月前發生工安

先生重傷目前尚無法自理生活

還在復健中

但勞檢所報告說他是總經理

為代理僱主處理勞工業務之人

(不具勞工身份)

但是他是勞工

有薪資證明

有勞保

在工作場所中工作受傷

他們老闆幫他們員工保ㄉ是僱主責任險

我擔心這樣ㄉ認定會影響保險ㄉ給付

一家人因先生ㄉ受傷已走到窮途末路

不知如何是好

請各位幫忙我應如何去舉証

或有那位保險業者

知道我這事ㄉ認定結果..謝謝各位幫忙.事關家庭生計...(特急)
您好

依題示提供見供參: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10 月 19 日(81) 台勞動一 字第 31990 號函釋:本會 81.03.09 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七三四一號函係指事業單位具有經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

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

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勞工定義

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

此項釋示與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牴觸之處。

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03 月 09 日(81) 台勞動一 字第 07341 號函釋: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總經理、經理等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前經本會 80.03.12 台八十勞動一字第○六四六四號函釋在案;具有總經理、經理職稱等人員如僅係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有關其勞動條件

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 74.07.01 (74) 台內勞字第三二九一三○號函釋

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承上

您夫身分認定若為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總經理

自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但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

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自屬勞工

當有勞基法之適用。

是故

依您所陳

您夫總經理乙職應為頭銜

屬勞工適用勞基法

有問題即以上述二函示作為有力憑據

爭取應有權利。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你的問題分為兩部份一各就是勞保職災問題一各就是你說的僱主責任險。

因為僱主責任險是屬於民間商業性質的私人保險

所以這邊無法得知保險合約的內容無法正確判斷。

但是可以從明確瞭解的勞保職災問題先行幫助您。

您文中有提到

您先生是因為工作場所中工作受傷

但是勞檢索報告說他因為是總經理所以不具勞工身分。

這一點是錯的很離譜的

今天只要有投保勞保就屬於勞工

更何況你先生是在工作場所受傷

這屬於職災。

所以說關於舉證方面

你先看報告書裡面是否有寫到你先生的傷病是在『工作中』造成的。

假如是的話

那就是最有利的証明。

接下來你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提請審議即可。

http://monitor.bli.gov.tw/servic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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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6080418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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