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排休之規定
請問 現在大環境經濟不景氣
很多公司都排無薪休假
那是合規定的嗎?都排了一個星期了
還要等通知才能上班
這樣合理嗎?而且公司裡有外勞
聽說外勞有基本工資不能排無薪
休假要照常給薪
那台灣人就沒保障嗎?若公司一直排無薪假
達幾日以上可申請資遺呢?
1.依現行勞基法規定
並沒有無薪休假的規定.2.依勞委會見解--有關勞動條件之變更
會建議勞資雙方以協商自行解決之.3.如無法達成協商---可以向勞務提供地的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協調
以維你的權益.4.不過--如依法論法者---依勞基法第1條準用民法487條-有關受領遲延的規定--亦即勞工仍想去上班
但可歸責於雇主事由(即經濟不景氣)--顯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仍應支薪.5.然支薪多少--在無法協議的情況下--吾人認為仍應以最低基本工資支應--如採月薪即17
280元---採時薪則95元
這應該才是立法的本意所在.6.公司一直排無薪假--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
似可以當作雇主違反雙方所簽訂之勞動契約內容
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但要在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否則即為失權)
勞工是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的.---不過在這不景氣的年代
仍要考慮清楚--畢竟有工作
是比較重要的--要熟慮之.
參考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labour-research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30- 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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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1160148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