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災2年期滿後

我是一個職災勞工

到下個月就滿2年了這中間開過6次刀

復健也做了一年半以上了...而公司也有告知我過完年就要回去上班

只是不知道會安排怎樣的工作..我想問的是:因為我現在還在持續做復健

那等我回到公司上班後需要請假複診或復健時

我可以請哪種假? 病假? 還是公傷假?還有我複診的時候

還能夠繼續使用職災門診單看病嗎?
勞工因職業災害

領取殘廢補償回復工作後

舊疾復發

如何給假及醫療補償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九四九號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殘廢

經領取殘廢給付後

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上開規定僅限於住院診療

並不包含門診。

本案如經醫師證明確係同一事故所引起

應給予公傷假;並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給予門診治療。

勞工於受僱期間遭遇職業災害

嗣後契約終止

因同一事故復發需繼續醫療

雇主應予醫療補償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八日台八十勞動三字第○六一七九號函勞工離職後

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需要時

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

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因公受傷復健期間

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

其餘時間要求出勤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九九號函1.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該公傷病假之期間

依實際需要而定。

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

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

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

可依同規則第十條規定

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

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雇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

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

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

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

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

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

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

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

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

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

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

時效因此中斷

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

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

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

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

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

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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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1210706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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