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被資遣(剩餘特休可折現嗎)預告期如何計算
我07年11月進這家公司.09年1月15日開始請產假在2/20這天突然接到公司電話說年前有一波裁員我也是其中之一.所以叫我產假休完回公司辦離職手續打電話去問被裁員的同事.有些人公司有給領遣散費.有些人被迫(半推半就之下)寫自動離職單(就是什麼都要不到).我已經滿一年了預告期是20天這樣算來他在我第37天時告知 上20天預告期剛好是產假56天休完那天.我想問預告期有沒有包含她通知我那天.還是從告知的隔天算起.我產假休完回去那天要上班嗎?要打卡嗎?還是離職程序辦完就可以走了還有根據勞動基準法如果是雇主的因素參考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如果是我的因素參考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既然公司已經算好預告期的時間通知我那是不是表示是他資遣我的適用第11條例---所以不能要我寫自動離職單.(因為人資室小姐說的不清不楚我怕公司到時候耍賴)另外我還有剩餘特休沒休完可否要求他折換現金一起算給我還有遣散費應該如何計算.我可以領多少(像特休或遣散費之類的可否有條紋可以貼給我最好給我網址讓我知道條文出處來自哪裡才有說服力跟公司要求這些福利)另請教一下.我應該跟公司要求或拿什麼文件.例如:非自願離職單之類的文件.這樣對我才有保障.不然口說無憑改天他耍賴下個月匯薪水時講好該給的沒有算給我該怎麼辦
問題1: 我突然想到我是在休產假ㄝ.他在我產假期間預告這樣合法嗎?回答1: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資 字第 6578 號函解釋要旨: 勞資雙方對他方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所以依主旨來看 你公司佔的住腳問題2: 我還有剩餘特休沒休完可否要求他折換現金一起算給我回答2: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 字第 01664 號解釋要旨: 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係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
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
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問題3: 遣散費應該如何計算回答3: 你為94.6.30以後任職的 根據勞工退休條例第12條規定 滿1年發給1/2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1年只者 以比例計給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地17條規定喔
090307C 我每天回應類似問題很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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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據理力爭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第十二條 沒有適用性(雇主沒有理由憑此條解雇妳)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五十條(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你都不知道自己的權益!!!!你在產假期間被資遣公司已經違法了!!!我給你一個網址專幫勞工~~~~~~~ http://www.78boss.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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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0100571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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