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企業合併 勞工可獲留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勞基法修正草案

昨天上網公告

徵求各界意見。

其中新增規定

企業合併時

勞動契約隨同移轉

也就是勞工可繼續獲留用。

根據勞委會的草案

事業單位合併、分割、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轉讓

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新舊雇主應在合併前三十天

書面通知勞工是否願意隨同移轉。

勞工收到通知十日內

應告訴新舊雇主是否同意移轉

未告知者

視為同意。

勞委會解釋

讓勞工在企業移轉時可獲留用

是參考德國的「買賣不破僱傭」原則

讓勞工在原本服務公司的勞動契約

可隨同移轉到合併的新公司。

不過

新公司的雇主仍可在企業合併後

與勞工重新商訂新的勞動契約

也可視業務需求

決定公司人力分配。

草案中也規定

未同意移轉的勞工

為謀工作

可在工作期間請假外出。

同時新舊雇主都應對未同意移轉的勞工

負連帶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責任。

勞委會說明

如果勞工在企業合併時

決定不接受移轉

原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若原雇主不給付

新雇主就要負起連帶責任

給付勞工應得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6648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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