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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企業合併 勞工可獲留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完成勞基法修正草案
昨天上網公告
徵求各界意見。
其中新增規定
企業合併時
勞動契約隨同移轉
也就是勞工可繼續獲留用。
根據勞委會的草案
事業單位合併、分割、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轉讓
勞動契約應隨同移轉;新舊雇主應在合併前三十天
書面通知勞工是否願意隨同移轉。
勞工收到通知十日內
應告訴新舊雇主是否同意移轉
未告知者
視為同意。
勞委會解釋
讓勞工在企業移轉時可獲留用
是參考德國的「買賣不破僱傭」原則
讓勞工在原本服務公司的勞動契約
可隨同移轉到合併的新公司。
不過
新公司的雇主仍可在企業合併後
與勞工重新商訂新的勞動契約
也可視業務需求
決定公司人力分配。
草案中也規定
未同意移轉的勞工
為謀工作
可在工作期間請假外出。
同時新舊雇主都應對未同意移轉的勞工
負連帶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責任。
勞委會說明
如果勞工在企業合併時
決定不接受移轉
原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若原雇主不給付
新雇主就要負起連帶責任
給付勞工應得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26648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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