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司有權拒絕退休申請嗎?特休假超過待退日可否提前退休

本人服務於公司滿十五年

符合公司規定年紀加年資滿六十歲的退休條件

依公司規定可在一個月前提出退休。

請問公司是否有權拒絕?本人尚有五十天休假

距離可退休日期只剩二個月(四十四天上班日)

可否提前退休(將特別休假休完)?請各位大大提供法律依據

謝謝
關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時

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卅日前提出申請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五月八日台勞動三字第一○八二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本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時

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內涵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廿七日台勞動字第七四二八號函勞工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後退休時

其於該法施行前之年資基數

每一個基數以退休當日時前三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該平均工資仍應依該法及有關規定之內涵計算。

(本解釋令係針對勞動基準法施行前適用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者) 勞工年滿六十歲但工作年資未達十五年之退休疑義 內 容 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日台內勞字第四○五○號函案經本部於七十四年七月廿九日會商有關單位獲致結論如下:勞工年滿六十歲

工作未滿十五年

可否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尚無明文規定

勞資雙方應本相互尊重對方意願及善意對待原則自行協商解決

如發生爭議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妥為調處。

主管機關宜輔導事業單位將「勞工年滿六十歲可否自請退休」明定於工作規則或簽訂於勞動契約中

以杜紛爭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並應加強注意。

為防範事業單位惡意規避退休金之給與

主管機關對年滿六十歲或即將屆滿六十歲勞工之調職、資遣、被迫離職應加強監督。

對本法施行前已屆滿六十歲之勞工

如申請退休發生爭議時

當地主管機關應協調雇主依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之規定命令退休。

勞工已達法定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

雇主應予照准 內 容 七十四年七月廿二日台內勞字第三二九○一二號函勞工已具備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申請退休

事業單位自應依法照准

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給與退休金。

雇主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處罰

主管機關自可據以移送法辦。

終止契約時對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應發給退休金 內 容 七十四年五月廿八日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其中已符退休規定者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

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

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

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規定提出申請

雇主可否不准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十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二五八四七號函查勞動基準法係課雇主對其所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應達最低標準義務之法律

故勞工如已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申請時

雇主自應有照准之義務

不得拒絕

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計給退休金

雇主若有違反而拒不發給退休金者

勞工除可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外

亦可向法院提出退休金給付之訴。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規定提出申請

雇主可否不准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十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二五八四七號函查勞動基準法係課雇主對其所僱用勞工勞動條件應達最低標準義務之法律

故勞工如已符合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條件並提出申請時

雇主自應有照准之義務

不得拒絕

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計給退休金

雇主若有違反而拒不發給退休金者

勞工除可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外

亦可向法院提出退休金給付之訴。

條例可查勞基法或是勞工法令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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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190020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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