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我的右手小拇指在上班中被壓到骨折

我ㄉ右手小拇指在上班中被壓到骨折時是97年3月13日..至今醫生診斷我還無法復健因為我ㄉ骨頭還為痊癒..而受傷到現在公司薪水一毛都沒給我..到ㄌ前幾天公司要我拿診斷證明書給他..公司說要幫我申請勞保賠償..但到ㄌ隔一天公司卻打電話給我說從我受傷ㄉ那一天開始公司把我留職停薪..而留職停薪到第3ㄍ月也就是6月13日我在不回公司上班就代表我放棄公司職務叫我離職..但是醫生診斷就是說我無法復健所以無法做粗重工作..我ㄉ工作是做車床ㄉ所以要搬東西敲東西公司也不可能叫我去接電話..而現在公司這樣我真ㄉ感覺公司根本是想要逃避責任.. 想請問各為大大~~ 1..公司這樣說我受傷開始ㄉ那醫天是留職停薪是合法ㄉ嗎?? 2..公司說到第3ㄍ月我在不回公司上班要我離職這也是合法ㄉ嗎?? 3..公司是不是不想幫我跟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賠償所以才用這要ㄉ方式..假如是這樣我該用什麼方法爭取我該得到ㄉ權利..請各為大大幫忙 4..假如公司最後不賠償我..那我向法院申訴有用ㄇ??我只是一ㄍ普通人所以沒有公司那ㄇ有錢能請律師所以我該怎ㄇ做.. 5..公司該賠償我ㄉ有哪一些項目~~包括(我看診ㄉ部分負擔ㄇ??薪資ㄇ??)還有哪些請提供給我~~ 請各為大大幫我解決....因為公司太可惡ㄌ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 台勞保三 字第 015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270 頁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 84.02.28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85.09.13 ) 要旨: 勞工於職災持續醫療期間

所屬投保單位如非依規定辦理退保到生權益損害

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全文內容:查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被保險因遭遇傷害罹 患疾病在請假期間

不得退保。

又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 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 費金額

處以二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 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有關勞工保險加、退保係採申報別

勞工於職災持 續醫療期間

所屬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辦理退保致生權益損害

依規定應 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如有爭議

請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調或 依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85.09.13)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84.02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 台勞動三 字第 1000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3-424 頁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係指勞工於 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 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應與勞工協商。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 台內勞 字第 4432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69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9 、79 條 ( 73.07.30 ) 要旨: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職災補償疑義 全文內容:一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標準屬法律之強行規定。

調 解、和解之內容

自不得違反此強行規定。

若當事人間經法院核定之 調解有違反前揭情事者

當事人得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 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否則

即依法與 確定判決生同一效力。

二 至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者

主管機關仍可依同法第七 十九條規定處分

不因當事人間曾有調解協議而免責。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59、79 條(73.07.30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 台內勞 字第 3747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66 頁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54 、55 、59 條 ( 73.07.30 ) 要旨: 第一則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可抵充職災補償費第二則勞工因職災殘障無法繼續工作時

雇主可強制退休 全文內容:一 關於勞工保險費雖分別依比例由勞、雇雙方負擔

但職業災害保險費 係由雇主全額負擔

故其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 災害補償費。

平均工資

應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計算。

惟有不足 時

不足部份應由雇主補足。

二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癒後

遺存殘障

致無法繼續擔任原來工作時

如 適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自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強制退休。


1.建議你打電話問勞保局02-23961266跟勞工局2.建議你打電話問勞工局3.職災的話

建議先打電話去勞保局問清楚是否有加入勞保02-23961266如果確認是勞保身分

可申請勞保相關給付

可以順便問勞保局你需要準備哪些資料4.可向勞工局舉發5.請公司開職災門診單給你(就醫時帶去

免付部份負擔)6.如有任何疑問

直接向勞保局及勞工局詢問即可(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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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5280121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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