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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傷之後公司是否可因經濟不景氣而裁員?

1.因職務受傷無法繼續受傷前的工作所以轉成行政業務

現在面臨不景氣公尺要裁員

是否有什麼權利可爭取?2.職傷受傷的部位因特殊原因無法完全復原

但是可以作一般的行政工作沒有問題

請教這樣可以免除被裁的命運嗎?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

在復健期間或醫療終止復職時

無法勝任原有工作

公司將其轉調職務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五二五號函1.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前經本會台八十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釋有案。

2.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

治療終止復職

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

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

除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

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外

另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

應依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辦理。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

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

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

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

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

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

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

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

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

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

時效因此中斷

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

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

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

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

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

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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