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關於工廠管理的11個問題
1、勞工請假可不可以不准?2、勞工請特別休假應如何管理?3、誰是勞工誰是經理人?4、生意清淡可以要求員工無薪休假嗎?5、星期日、星期六如為國定假日是否要出勤?6、星期日要員工出勤可不可以?7、加班如何認定?8、加班費如何計算?9、員工拒絕加班需要什麼理由?10、解僱員工要不要理由?11、解僱員工的理由該如何認定?
1、勞工請假可不可以不准?事病假有扣薪
只要理由正常
頻率不要過高
原則上都可以准。
婚喪假、特別休假是員工的權利
只要工作調配上沒有問題
都應該要准假。
產假是沒辦法控制的
而且基於保護女性的原則
是一定要准假的。
反之
主管覺得頻率過高
時機不宜
或理由太誇張的
都可以不准假。
2、勞工請特別休假應如何管理?特別休假的用意是為了慰勞員工一年來的辛苦工作
讓他有連續假期可以安排時間較長的休閒活動
例如出國等。
中國人勤勞樸實
大多不想輕易地用掉特休
反而是零星地請
把特休當有薪事病假在應用。
特休是勞工的權益
在不影響工作的前題下
可由員工自行調配。
除非員工太白目
在最忙的時候請長假
不然也沒什麼好管理的吧?3、誰是勞工誰是經理人?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05.17(83)台勞動一字第34692號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
其受任經營事業
擁有較大自主權
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
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
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公司法第29條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
其委任、解任及報酬
依左列規定定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
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4、生意清淡可以要求員工無薪休假嗎?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無薪休假
只是員工不一定要同意。
因為無薪休假影響到員工的收入
依勞委會的認定標準
可能會被視為停工。
另外
員工也可以依勞基法14條
主張勞動契約變更致損害勞工權益
要求雇主資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05.11(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
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
而非歸責於勞工時
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
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
而係歸責於勞工
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
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二、準此
歸責於雇主之停工
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
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
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
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5、星期日、星期六如為國定假日是否要出勤?既然是假日
當然不用出勤(勞基法36、37條)。
6、星期日要員工出勤可不可以?除非有特別約定
否則週日一般視為勞基法36條所定的例假日。
每七日要有一天休假作為例假日
是為了保障勞工健康
例假日是不能要求員工上班的。
雖然實際上週日出勤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勞委會也只能這樣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09.25(76)台勞動字第1742號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
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縱使勞工同意
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二、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
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
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
其當日出勤之工資
仍應加倍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3.06勞動二字第0910010425號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
自屬違法。
惟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
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
不計入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分
則應計入。
7、加班如何認定?依照勞基法24條的規定
延長工時應該要付加班費;但這段延長的時間
到底是在工作?還是做跟工作無關的事?就難以認定了。
如果要符合勞基法
又要可以管控加班時間的工作效率
通常都是把責任交給主管
由主管去認定員工留在公司到底是「加班」?還是「滯留」?或者是透過加班事先申請的機制
來管控加班的真實性。
8、加班費如何計算?平日加班:前兩個小時
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3
第三個小時開始
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6。
原則上
一天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不過
就跟前述例假日加班的概念一樣
雖然違法
加班費還是要照給。
假日加班:8小時以內
加給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
依平日加班的算法
前兩個小時1.33
後面1.66。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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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0220319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