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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關於職災 公司的做法!

小弟我在99年時因操作沖床左手食指第一指節不慎截掉之後在家休養36天 公司有幫我申請勞保的給付 只是後續的做為我很訝異 甚至驚訝 以前同事也發生過類似事件 他就告知我 說我一定會被扣錢 果真不假 公司後來貼出一張公告 說我因為工作受傷 依公司公傷懲戒條例 記一支大過(扣1800元)兩支小過(扣1200元)然後降一級職(底薪扣150元) 再來就是年終獎金 因為休養36天 算病假 而公司年終是依考績發放 上半年度加上下半年度 我受傷在下半年 所以下半年度考績很低 只有39.9分因為手受傷 記一支大過跟兩支小過被扣了21分而休養的36天 被扣12.9分 因為這樣 年終可能領不到 或者領不超過5000元我認為公司做法有些超過 畢竟誰想自己手受傷 想問問說 公司這種做法有違反勞基法嗎 假如要申訴 該如何申訴 申訴的流程 以及申訴會對員工不利嗎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到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而職業災害的認定

勞工並不需要證明雇主有故意過失建議不要做了 告上法院 會不會太衝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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