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之規定
我目前任職於某預拌廠.請問:一間公司可以同時實施2種休假制度嗎?公司職員週休二日
但廠務部的行政助理卻只能月休五天(排休制).而且週休二日的職員
國定假日遇到六.日
本來就不補假
但月休五天(排休制)的職員
可以休的國定假日
竟然跟一般公務員一樣
且假日遇到六.日
也不補假.另依勞基法規定
加班費應為時薪的1.33倍
超過30小時為1.66倍
假日出勤為2倍
但本公司一律為1.3倍.請問有誰可為我解答?謝謝!
親愛的朋友就您的疑慮個人見解如下1.先假設閣下每日上班時間為8小時 月休五天的每月工時為30-5=25*8=200小時2.依據勞基法的規定 每二週工時為84小時 所以全月工時為84*2個雙週(共28天) 2天*8小時=184小時3.您每月工時超過法定的規定200-184=16小時(2天) 所以您可以向公司反映依據法規的規定 輪班的員工每月多上了2天 這部分請公司給予補償 當然當初再召聘的時候如果公司曾說明過這部分的補償已加入每月薪資的津貼項目中 那已作補償了4.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 勞工每年享有19天的國定假日 一般公司的做法是為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 所以國定假日給予事後補休 貴公司如果沒有給予補休那可能有違反法令之嫌5.勞基法規定每七日應給予勞工一日的休假日 如果加上雙週84小時的規定那每天變化出來的工時可有粉多種版本 因有點複雜所以不再贅述 但是要記得一點就是法規規定休假日可沒規定要再週六或週日喔 只是大家一般的認知都是週日為休假日 至於週六為何休假那是大部分的公司將週六的工時平均分配到週一至週五上 所以有的公司為何會上8.5小時左右的班就是這個道理6.依勞基法規定平日延長工時(加班)前二小時為1.33 以後為1.66或1.67 假日則加倍發給 而加倍發給的意思就是如果你假日加班一日那就再給一日薪 但有部分的公司會給到二日薪7.貴公司不論或假日都給1.3倍似乎有違反之嫌8.建議您可以先向貴公司人事部門申訴 並請人事部門依據勞基法解釋貴公司的的工作規則9.本件事件可能也會有後遺症 那就是閣下反應這些事實時 要了解資方的反應 不要到最後您沒了工作 雖然可以向勞工局申請爭議協商 但是您還是沒飯碗阿 如果閣下是需要工作的 那您可以把這次工作經驗當成歷練 待下次更好的工作再跳巢以上淺見敬請酌參
公司所實施的休假制度是會有應職務不同而有不同規定的辦法產生的。
如您所述的情況
您的公司職員為正常一般週休二日制
故週六、日為假日
若公司有要求加班
仍要補假。
而月休五天的行政助理職
若公司與您簽訂勞動契約時已明定為排休制
若週六、日排到要上班
當然沒有補假
而是若當您的正常排休日
公司要求您回來加班
公司就要依勞基法的加班費規定給予加班費
此為假日出勤需給二倍薪資。
關於這個部份
您公司給的1.3倍即不合規定
可向勞工局申訴。
但站在人事的立場
建議您
若覺得這家公司真的如此不合規定
您對它非常不滿
那就不要待了
除非公司只有這點不好
其它的福利都好過其它公司很多
您再考慮留下
因為
就算您真的申訴成功
您認為公司仍會待您如前
或對員工更好嗎?基本上
應該不太可能的
最後的結果可能會是公司付了資遣費讓您離開
或用其它的方式讓您離職
總而言之
不會令人太愉快就是了。
所以
建議您可以詳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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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5081370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