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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基法 遣散費

小弟是停車場管理員 1.請問公司去年8月開幕~我九月份開始做~到今年3月底公司要把停車場轉包給其他廠商做~廠商有自己的人員~所以說就等於我被開除了...2.他到今天3月22日都還沒有公告命令說要遣退我~請問這可以要求資遣費嗎?而且公司到現在都還沒有滿一年~請問要如何計算起散費那些呢?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版大的情形屬於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的規定

所以依法版大可以要求資方給付資遣費

預告期(雇主不給預告期

必須給付工資給勞方)

版大的預告期為10天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還有新舊制的問題

新制是2年年資為一個月遣散費

舊制為一年一個月遣散費

你可以向資方要求**遣散費

預告工資

未休完之特休假***而遣散費及預告工資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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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z101404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