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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休假規定例假(勞基法36)所謂「有給薪不工作」(週六的6小時)紀念日

民俗節日

勞動節(勞基法37)特別休假(勞基法38)職業傷病醫療(勞基法59)產假、流產假(勞基法50)、哺乳假(勞基法52)、陪產假(兩性工作平等法)婚喪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公假

工會會務假(勞基法43及工會法)選舉假(勞基法37

內政部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內謀職假(勞基法16) 還有其他休假:扣半薪的休假:病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病假:生理假(兩性工作平等法)扣全薪的假:事假(勞基法43及勞工請假規則)不扣全勤、不扣考績的事假:家事照顧假(兩性工作平等法) 詳細說明: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俗稱特休假)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出處http://tw.myblog.yahoo.com/ctvirra-0227834119/article?mid=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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