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有關勞基法條文問題
1.有朋友問我勞基法規定每二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請問這是周周休還是隔周休?2.勞工局所稱的隔週休的定義為何? 一般社會公司所稱的隔週休又如何?3.勞基法又規定每工作六或七天要有一天例假日休息那是不是跟84小時衝突?4.勞基法定休假日工作薪資加倍?那例假日要嗎?哪條有規定?我問過幾家上市公司都說例假日照一般工資給即可?5.本國勞工曠職後不來上班基本上公司可以依業務有所損失提出證據賠償那外勞逃跑雇主必須被罰無法補其他外勞直到外勞被抓到
又必須給外勞逃跑前工資?請問那這樣說的話本國勞工地位就低於外籍勞工.thanks
1. 並沒有周周休還是隔周休的法律名詞
勞基法30條所定每二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指的是勞工無論是「週休2日制」或「非週休2日制」每2週的總工作時數皆以84小時為上限2. 前已述明「沒有隔周休的法律名詞」
勞工局所稱的隔週休
正確講法應該講成「非週休2日制」。
故「非週休2日制」的基礎就是以「每2週(即14日=112工時)為一個循環計算週期」。
無論是勞工局官員或一般社會公司定義應相同
即每2個禮拜(2週=112工時)其中:甲、星期日2天應為有薪列假日x8 Hr=16 Hr(勞基法第36條)乙、兩週其中1個週六應全日有薪休假=8 Hr丙、兩週其中1個週六應半日有薪休假=4 Hr丁、2週=112工時-列假日16 Hr-大週六8 Hr-小週六4 Hr =84 Hr(即每2週應工作時數)戊、 如此講
懂了沒有?3. 勞基法又規定每工作六或七天要有一天例假日休息
請回去看第2點的甲、講解就明白啦。
那有衝突?若你還是聽不懂
你的頭腦就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