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工讀生權益
我的小孩最近到碳烤店打工
一天要工作14個小時
到第6天時因為睡眠不足體力不支而導致遲到
老闆就當場叫他不用再去上班了
辛苦了6天
一毛錢都沒領到.試問:現在勞基法不是沒有試用期了嗎??我應如何爭取小孩的辛苦錢??
一、基本工資與支付完整薪水:目前台灣的法定基本月薪為17280元
每月工作181小時以內;基本日薪為760元
每日工作8小時以內;基本時薪為95元。
只要是在台灣工作
即使是工讀生也適用基本工資保障。
如果老闆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
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
老闆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且
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老闆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
不可任意扣薪。
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
可向九五聯盟和地方勞工局申訴。
二、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
若不得休息為違法。
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
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
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
三、法定加班費:許多工讀生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
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
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
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
超過部份通通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第10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第12 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四、不被任意解雇與取得資遣費:按照勞基法
老闆其實並沒有權利隨意開除勞工(儘管在自行約定的「試用期」內)
除非公司發生「歇業、轉讓、虧損、業務變更」的時候
或除非員工發生「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明顯不能勝任」
才可開除。
但就是以上述這些理由開除
依勞基法第17條也必須在30日內付「資遣費」:工作1年要給1個月工資的資遣費
不足1年以工作月數乘以1/12
依比例計算
不足1個月以1個月算。
又除非員工「訂契約時欺騙老闆使其利益受損、對老闆(及其家屬)實施暴行重大侮辱、或被判刑要服刑、或嚴重違反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故意損耗物品或洩漏秘密、或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
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老闆才可以開除勞工。
如果沒有上述這些任何情形之一卻被開除
就是「非法解雇」
是違法的。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申訴專線:0982-121-823
參考資料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網站
有上班就有錢可以領錢說明:即使勞工工作一天或一小時雇主都應該給付工資 此為法令明文規定只要雇主沒有付你薪水即違法依法你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薪水可以拿回來的)加油....希望可以幫到你
基本工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修正為每月17280元或每小時95元故 令子應向碳烤店要求給付(工作總時數*95元)薪資....最低限度當然還有勞保.健保.勞退6%的損失.........自行考慮是否追究所能求償金額不多.且涉勞保局.健保局只工作6天.能要回薪資也可以了受僱者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者
請您詳載事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具體事證
逕向該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政府勞工或社會局)申訴
請求處理
以維權益如您仍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
可利用網站查詢或電詢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211-459
0800-085-151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8120605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