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薪資問題

我ㄇ離職前2ㄍ月要先提出辭呈~所以我在2/8提出辭呈ㄌ~但老闆心機很重~企圖過年9天ㄉ假期不發薪水~這應該是很不合理ㄉㄅ?請問有人知道有關ㄉ相關法令ㄇ??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六、、、、、、。

七� 農曆除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

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

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

並未有處罰規定。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

勞工工作三年以上者

如要終止契約須在30日前預告

你說公司規定離職前2個月要先提出辭呈

此一規定與勞基法牴觸是無效的。

所以你要離職根本不必在60天前預告雇主

你最多只須依勞基第16條規定的天數預告即可

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

在所不問。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休假日

既然是休假日公司當然要給薪水

另外5天可由勞資協商處理。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

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

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

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並發給資遣費

如果雇主沒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

則必須給付勞工預告工資

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違反以上規定

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

勞工都享有勞基法的權利

與有無投保勞、健保無關

所以只要你們公司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

則你們就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1、「老闆心機很重~企圖過年9天ㄉ假期不發薪水~」如果你的薪資為月薪制

而你又工作至過年後

雇主不能不發過年期間薪資。

2、「雇主不發過年期間薪資」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二條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4、可以告知老闆相關法令規定

否則申訴到勞工局

不但被罰款薪水還是要給。


只要是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都受勞基法的保護。

依你們的規定離職前2個月要先提出辭呈

大大在2/8提出辭呈所以離職日期應該是4/8

如果老闆要大大馬上叫走路

依勞基法可請領資遣費再加上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如不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按照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

須依勞基法第16條及第17條的規定給付資遣費及終止契約預告期間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根據資遣費的計算標準 依勞退新制 在職滿一年

發給半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                           以下是相關法規

供您參考。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79條(罰則(五))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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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2120918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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