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相關問題

我想問的事 我應徵了一份手機續約打電話的工作是一家小公司 我10/2上班 但10/4被開除老闆說有七天試用期 但才第三天 就叫我走了 她的意思是說 我不是合打電話這份工作 所以叫我走問題是 他是臨時下班的時候跟我講說 叫我做到今天但問題是 我根本還來不及找下一份工作 就叫我走 這也太...因該不是要過試用期 再來決定要不要用我這樣 那這段時間我不就甲賽了... 我也很努力再打電話 只視客戶 都不願意續約 直接掛電話 我也沒辦法 下班就跟我說 我不是和做電話行銷= =這樣我可以叫他開 非本人自願離職證明? 我可以跟他要取遣散費?麻煩各位好心人士 為我解答 謝謝您
您好: 《勞基法》已取消試用期的規定

僱主還可以和勞工私下約定3個月試用期嗎?試用期間

僱主可以無預警隨便解僱員工嗎?A:《勞基法》的確已取消試用期相關規定

但僱主仍可以依照工作特性

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之下

與勞工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

資遣須有合法理由 只不過僱主一旦僱用勞工

儘管是在試用期

一切權益都要比照《勞基法》處理

要資遣或解僱勞工都必須要有合法理由。

根據《勞基法》規定

一旦僱主有合法理由要資遣勞工

除必須給年資滿3個月以上的勞工預告期

也必須依法給予資遣費

對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來說

每累積1年遭資遣可領0.5個月薪資

未滿1年則依比例計算。

試用期雙方同意

那七天之內評估你的合適程度

也給自己確定是否適合這工作

有一方不認同

就好聚好散

趕快找其他工作

自己適合對方也認可的工作吧!努力不一定是有收穫的

但沒有努力就連收獲都沒有喔。

參考資料 自己、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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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1005022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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