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公司制度問題

目前在補教業

平日上班2:00-10:00pm

(六)8:00-12:00

之前於星期六請事假

被扣當日金額

雖然是半天

但卻扣一天的錢

且加扣全勤獎金1100。

我問:平常又沒有全勤獎金

怎麼會扣呢? 會計回:因為公司不希望我們請假才有這個制度。

真的很差!! 當初合約上是有寫全勤獎金

詳細說明沒有付給我

我也傻的簽約了。

請問補教業

有在勞基法保護內嗎??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訴嗎??因為上班時間沒辦法配合

所以要更換工作。

但未滿一年

需付違約金19000元。

雖然目前談只扣9500元

但請問這樣扣有合法嗎?? 我們是要依勞基法還是當初公司的合約呢??
一.目前在補教業

平日上班2:00-10:00pm

(六)8:00-12:00

之前於星期六請事假

被扣當日金額

雖然是半天

但卻扣一天的錢

且加扣全勤獎金1100。

..當初合約上是有寫全勤獎金

詳細說明沒有付給我

我也傻的簽約了。

請問補教業

有在勞基法保護內嗎??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訴嗎??(一)補教業屬於教育服務業

並未排除在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四個行業、七類工作者之外

因此

當然適用勞基法之保護。

(二)您星期六上班時間8:00-12:00

為半天班

當天請事假

只能扣半天工資

扣發一天工資

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工資給付標準之規定。

又當初合約上雖有寫明全勤獎金

您也簽約

但因公司平常亦未發給全勤獎金

因此

您們工資並無包含此項目

自不得由工資剋扣

否則

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

(三)貴公司與您雖訂有合約

但迄無實施全勤獎金制度

而係採行不發全勤獎金

如果貴公司不希望您們請假

而對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以外的人員不發全勤獎金

必須先依合約約定發給全勤者獎金

才可以對上述非全勤者不另發獎金

因為您們全勤獎金也是以員工出勤狀況而發給

具有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之性質

屬於工資範圍

只能依規定核發

但不能由本無此項目之工資扣減。

(四)您可以先將上述有關請事假扣薪及全勤獎金規定

向公司詳加說明

請求給付被扣發之工資

若拒絕發給

再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限期命令公司給付

屆期如仍未發給

當地縣市政府可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又檢查結果如有發現違反法令規定事項

檢查機構也會通知貴公司立即改正

並函報當地縣市政府依法處分。

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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