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的規定

各位大大~我一天工作8小時~可是昨天才被告知17號到20號要從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但是沒有加班費可拿~說是要義務幫忙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我不想上那麼久的班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

六、、、、、、。

七� 農曆除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一�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9月14日(87) 勞動二字第039675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

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

再加發一日工資。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

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份

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只要是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

就必須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

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

如果公司不依勞基法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依勞基法79條、81條規定

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你說17號到20號要從早上九點到晚上九點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休假日

雇主如果要求你在這4天上班

依勞委會87年09月14日(87)勞動二字第039675 號函釋:雇主除了這4天休假日工資照給外

還要再加發4日工資給你。

因為你這這4天每天工作12小時

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後的薪水

就必須依勞基���第24條規定

超過工作時間2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33:超過工作時間3-4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1.66。

如果雇主不依勞基法規定發給你該給的工資

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1、跟公司反映已違反勞基法

請公司支付加班費

若公司執意不付就跟勞工局檢舉2、記得將出勤紀錄及薪資單留著備查3、勞工局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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