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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基法~離職~合約

勞基法中對於勞工離職是否有說明呢如果跟老闆簽的合約中有1.未滿一年離職賠一個月薪水2.離職前2個月提出我同事 未滿一年但提早一個月提出  老闆還是要叫他賠錢另一個是 未滿一年離職 老闆也叫他賠錢 因為沒有前2個月提出也未滿一年而且老闆還仗者我們不懂法律一直嚇我們所以想問一下懂法律的朋友是不是簽這樣的約勞基法對我們就一點都沒保障我們都會是吃虧的那一方請告訴我好嗎ps法條實在看不太懂

才想請問大家的意見的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台勞資二 字第 006760 號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

依私法自治原則

契約仍屬有效。

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

依民法第二五二條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所以

簽定未滿一年離職賠償的契約是有效的

至於如果認為賠償金額過高

可以申訴

讓法院減至合理的金額。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台勞資二 字第 006099 號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

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

該部份約定無效

無效部份

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

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

係優於法令

自可從其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

依勞基法規定

工作三年以上最多也只要30日前跟雇主預告離職

若雇主要求兩個月前預告離職

那是比勞基法還要低的勞動條件

對於勞工不利

所以無效

應該依勞基法的規定。

若雇主要求勞工賠償

可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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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080579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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