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條例~

我住屏東~10月8號到工業區的一家麵包工廠上班~公司的基本底薪是16880元全勤1000元~如果照勞基法~不是應該底薪17800元嗎?全勤又另外給的嗎?而聽說加班時數不可超過45個小時嗎?可是我上個月加班60.5小時了~而一小時的加班費是85元~照勞基法規定~這樣不是能去勞工局投訴嗎?最近找到新工作~新工廠要我下星期一去上班~所以今天寫了離職單~需要7天後~當初應徵時~應徵單上面有註明~工作未滿三個月者~離職需7天~滿三個月需14天~之前曾有同事今天寫離職~隔天就沒來~整整做一個月~被1扣3~一個月的薪水才領1500元~因為我星一想去新工廠工作~而新工廠又無法等我7天~可是又怕公司給我1扣3~如果是這樣我能去勞工局投訴嗎?如果真的被公司扣~薪水要的回來嗎?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前幾天二叔過世~跟公司請了2天半天~但聽同事說~能請喪假三天~請問勞基法有這條嗎?因為我問會計~他跟我說叔叔不算三等親~不能請喪假~是這樣嗎?喪假有限三等親內才能請嗎?
叔叔並非直系親屬去世是不能享有喪假的請參考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94年06月08日修正)第3條 (喪假之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公司的基本底薪是16880元全勤1000元

這兩項加起來就是你的經常性給與工資

所以加班 1小時的加班費應按17880÷30÷8x1.33(或第三小時起1.66)x加班時數計算的;勞基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個小時

雇主若有違法得向縣政府申訴;雇主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者~離職需7天前提出~滿三個月需14天」是違法的勞基法第16條的條文如後可參考

不一定須去申訴

要離職直接在離職事由欄寫上「勞基法第16條第一第一項之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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