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護士離職問題之勞基法

我是在某家醫院當護士

因3月健康因素辦理留職停薪

也告知要離職

4月回院服務

院方表示留停一個月要服務2個月方可能離職

若未能達成必須陪1/2月薪

最高層表示不會簽離職同意書

請問有這個規定嗎??ps.1.我沒與院方簽訂2年契約

故一個月前就提離職2.勞基法有規定留停必須服務兩個月嗎??未達成要賠薪??3.最高層表示不會遷離值同意書

那我一樣可以在預定時間內離職嗎??請問我有什麼辦法???
勞基法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基法
護士應有納入勞基法如有你已有照規定時間提出所以是院方故意如此做你可以向勞保局提申訴
護士很缺

當然會想盡一切把您留下來~可以主張您的權利!別被唬過去了~
沒勞動契約載明~~那就依勞基法看你的年資提出預告就可以存證信函是最好~~不然用錄音的也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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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4180474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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