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的產假與薪資

我七月二十幾號就要生了!!我想知道我可以請幾天產假!!請產假這段時間有薪水可以領嘛??是待產到做完月子都有錢領還是只有做月子期間我之前有做過加油站他們有勞保我也有做超過六個月以上可是在某個地方工作一年多!可是都沒有保勞保這會影響我產假期間的薪水根生育給付嘛??
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員工需要了解

公司就產假天數、產假期間工資的發給等規定

都不得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因為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係屬最低標準

雇主自行就勞動條件所訂的規定

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五十條中

產假期間為八星期的規定已經是最低標準

旨在保護母性的健康

為法律上之強制規定

與之違反的規定

均歸無效

而女性員工亦不得任意拋棄。

事業單位或員工如確有勞基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所訂之情事

雇主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但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訂就業歧視之情事

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

逕行資遣或解雇懷孕的女性員工;無故資遣或解雇員工之雇主

自屬違法。

依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女性員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

雇主仍應發給薪資

受僱在六個月以上者

應發給全數薪資

未滿六個月者

則減半發給。

且雇主不得自行扣發全勤獎金

因為產假是女性員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不應視為缺勤

原有的獎金應全數照發。

*另有多項與產假相關的規定

其中又以下列幾項和職業婦女的關係最為密切

清楚瞭解

才能保護自己。

◎產假的計算不需扣除假日─產假期間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毋庸扣除。

〈行政院勞委會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 也就是說 產假八星期 (56天)是含例假日的!◎女工員工若有生產之事實可請產假

不限己婚、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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