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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基法休假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勞基法的哪一條法規有明確規定一般上班族的休假制度

舉例來說如果今年整年休假天數共116天

那公司說要還給公司3天

這樣例子在哪項條款中有明確說到嗎??如果週休二日

那星期六加班是算多少加班費ㄋ??比例是如何計算??
勞基法關於休假及假日加班工資算法的規定第36條 (例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37條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第38條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39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應放假之紀念日)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

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這些條款你就夠用了吧;週休二日制度

勞基法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如果週休二日

星期六加班費計算依據: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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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2120526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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