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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基法-產假
請問我7/19生產
8/23向公司辦理離職
我一樣可以向原公司請領8周的薪水嗎
要看你產假是從甚麼時候開始請從請的時候開始到8/23辦離職的這段時間有薪水[沒超過八週的話]離職以後就與公司無關了 所以公司不會支付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員工需要了解
公司就產假天數、產假期間工資的發給等規定
都不得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因為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係屬最低標準
雇主自行就勞動條件所訂的規定
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五十條中
產假期間為八星期的規定已經是最低標準
旨在保護母性的健康
為法律上之強制規定
與之違反的規定
均歸無效
而女性員工亦不得任意拋棄。
參考資料:勞基法
那要請產假56天(這56天公司要付薪)如果妳沒請產假就直接辦離職~~那就是公司賺到什麼也不用給妳
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9100142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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