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有無此規定?

想請問一下勞基法裡面 有規定說以有些公司 做2休2 做三休1 做X休X一天都是12小時的那種 有規定說 12小時內 休息時間是多少嗎?我們是做三休一的! 因為大部分的公司都是2小時 我們公司是1小時半這樣有被公司吃掉我們的權益嗎?我們沒有輪班 固定早班 但也不是8小時後乘以1.33或1.66的那種就是以12小時下去算 想請了解勞基法的大大幫我解答~
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1小時半是合法的

但是如你所知大部分公司是2小時 也有更糟的30分鐘*2次(完全走最低標準)關於*1.33或*1.66這個因為12小時是屬變動工時

你每日可加班時間只有90分鐘(這90分鐘是以1.33算)勞基法規定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含加班)

每日工時10.5小時 加班1.5小時=12休假日跑去加班

就是以假日加班算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以*1倍(因月薪裡已算一份)有的公司*1.2、1.3、1.5、2倍都合法

優於勞基法規定不違法你既已知道一般公司是休2小時

想必你也知道一般公司是採1.5或2居多吧?工時部分勞基法規定每2週84小時(84/14天*30天=180時)

加班上限46小時180 46=22610.5時*21或22天=220.5~231工時(在及格邊緣)應該會有6或7天是算加班月薪/240時=時薪

(時薪*10.5時*天數*倍數)=加班費
這樣就比較吃虧了因為日班、夜班都是會有輪班津貼的自己算算就知道虧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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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111052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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