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這樣可以告嗎?
公司大部分員工(幾乎全部= =)每天都要加班12or11小時(9:00a.m~9:00p.m)有3個部門
一個部門固定到晚上9點
另外兩個到晚上8點 正常班是9:00a.m~5:30p.m 這樣的加班方式是否超時?????????????而且是星期1~6甚至日先說
我絕對不誇張!我們每天都要加班到晚上
如果不加班...老闆會擺臭臉而且會很強勢的問你為何不加班如果常常不加班
老闆就會開除那個員工(已經很多員工被開除了)7/1.2號是公司盤點的日子
我們把這兩天的班調到上禮拜六日了...而且很早就有公告很多人看到公告
想說不用上班
所以很早就安排7/1.2號的行程昨天
老闆因為訂單接太多所以臨時決定要前製部門的人7/1號到公司加班但是
已經有行程的人(3人)沒辦法配合加班
當場就被老闆開除了那3人
我以人格保證...他們每天都加班11小時!!!(因為我也有加= =)只不過是7/1號沒辦法配合
而且又是老闆臨時決定的... 所以就被開除了還有...有一個員工每天都加班12小時
但是老闆沒有給他加班費還有一個員工
加班1個小時只有87元........薪水問題加上加班問題我們可以告他嗎?
紅色部分為你雇主違反之勞基法.向這種惡劣雇主請馬上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不用怕因為申訴被開除[法定休息時間與休假]按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中的休息時間
若不得休息為違法。
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
以及工作滿一年享7天有給薪年假、和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之權利。
若短少可要求其以加班費外加補足薪水**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法定加班費]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
但領的薪資仍和平常一樣
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
這部份是一定可以依法追討回來的!
依照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1小時)
超過部份通通要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至第10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至第12 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加班日工作者
工資應依照勞基法第8至第10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至第12 小時
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且勞工部同意者不能以不加班為由開除該員工[國定假日2倍工資]依據勞基法39條
只要在國定假日有上班
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
雇主如果沒有給
可以申請勞動檢查
或離職時以積欠薪水形式要回來。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支付完整薪水]如果雇主和員工約定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
其工資也必須依據基本工資給付。
雇主若違反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且
工作前約定好的薪水雇主必須不遲延地完整支付
不可任意扣薪。
若沒有領取基本工資或約定的完整薪水
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依據勞基法目前時薪為95元 加班第9.10應給1.3被加班費(126)加班第11.12小時應給加班費(152)[勞健保與提撥工資6%退休金]*只要是工作的地方員工在 5人以上
雇主就有替每一位員工投保「勞健保」的義務
並且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來投保(工資不同保費不同)
並且雇主也須自工資外提出每月工資的6%給勞保局作為勞工未來的退休金。
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勞保局的各地方辦公室
申請查兌自己的勞健保保費和退休金。
**(依「勞退新制」
雇主必須依員工每月工資
在工資外提撥6%為退休金)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不得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
應徵時說好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