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休假規定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工作滿七日;雇主必須給假一天

稱為例假。

若是我當月有八天的假

我可以一次連續休完畢嗎?如此我便沒有工作滿七天必須休息一天

變成我連續上班24天。

這樣可以嗎?雇主有無違反勞基法的疑慮?
所詢事項、目前尚無例可循、亦不為雇主所樂見、因為不好調配工作、如果你須要連續長假、可依勞基法38條規定申請特別休假或依同法43條規定請假。

請參考或報主管機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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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12100346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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