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結算法規
公司如被收購
員工須清算年資
與結算有何不同
勞基法好像有一條法規
只結算退休年資而不結算公司年資
即保留公司原有福利及特休。
請賜教謝謝!
公司如被收購
員工須清算年資
與結算有何不同
勞基法好像有一條法規
只結算退休年資而不結算公司年資
即保留公司原有福利及特休。
請賜教謝謝!
不是 勞基法.而是 勞工退休金新制.看看法規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gQBi3f/u0=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二章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第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於本條例施行後
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
從其約定。
1. 這是指 員工如在 84 07 01 進入公司服務2. 94 07 01 選擇勞工退休金新制提撥 6%3. 勞雇雙方可協調 10 年年資以退休條件給予每年 2個基數 共 20 個月的退休金.4. 公司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則歸零.特休.及原有福利不變如果是公司被收購則適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勞動基準法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如果員工願意留任新雇主.公司年資可持續延續.公司可不需給予資遣費.或約定給予資遣費.年資從薪計算.勞動契約從新訂立檢視圖片
勞基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勞基法第17條所指為舊制年資
新制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法律條文給你了
你也未必懂得如何處理吧?一句話「必須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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