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是否違反勞基法?

請問本人到職日為92年6月10日

預定離職日為97年1月31日(已提出辭呈)

年資4年又5個月(至目前)依勞基法規定特別假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有10日可休

但公司似乎是用年度來休特別假的

我滿第三年的特別假已在96年11月休完10天

那我滿第四年的特別假公司規定過年前、後的一個月不准休特休

也就是說我只能在97年4月份才可以開始休假

公司的做法是否已經違法?那我還有沒休完的10天特別假可否要求換算成薪資?請提供勞基法相關法律條例

謝謝
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的內容提到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請注意第二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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