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勞基法 辭職

本人於四月十一日開始工作至六月二十五日

因為私事無法繼續工作

故辭呈於六月二十日遞出。

但該司公規定

辭呈需七天前遞出。

依照公司的規定

我是不符合所以被扣了七天薪水。

可是依照勞基法規定

未滿三個月無需提前告知。

這樣我可以去要求補我這七天的薪水嗎?如可以需要用什麼方式取得呢?ps:我只是試用期員工麻煩摟!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6條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版大之工作日數

也僅2個月又4天

其實依照勞基法你就算今天講明天就沒到班

公司亦不可扣除你的薪資。

就算依照你公司與擬定之勞動契約應於10日前提出

但此規定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是無效的。

所以公司若於你離職後偵扣你10天薪資

去勞工局申訴。

把薪資要回來再讓公司被罰。


勞基法辭職規定,勞基法辭職時間,勞基法辭職天數,勞基法 辭職 告知,勞基法 辭職 一個月勞基法 辭職,工作,辭呈,勞動基準法第 16條,公司,勞工局申訴,辭職,勞動契約,試用期,薪水

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7170969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qaz101404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