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7170969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勞基法 辭職
本人於四月十一日開始工作至六月二十五日
因為私事無法繼續工作
故辭呈於六月二十日遞出。
但該司公規定
辭呈需七天前遞出。
依照公司的規定
我是不符合所以被扣了七天薪水。
可是依照勞基法規定
未滿三個月無需提前告知。
這樣我可以去要求補我這七天的薪水嗎?如可以需要用什麼方式取得呢?ps:我只是試用期員工麻煩摟!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6條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版大之工作日數
也僅2個月又4天
其實依照勞基法你就算今天講明天就沒到班
公司亦不可扣除你的薪資。
就算依照你公司與擬定之勞動契約應於10日前提出
但此規定已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是無效的。
所以公司若於你離職後偵扣你10天薪資
去勞工局申訴。
把薪資要回來再讓公司被罰。
勞基法辭職規定,勞基法辭職時間,勞基法辭職天數,勞基法 辭職 告知,勞基法 辭職 一個月勞基法 辭職,工作,辭呈,勞動基準法第 16條,公司,勞工局申訴,辭職,勞動契約,試用期,薪水
勞基法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7170969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